避雷装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巨鼎煤机公司避雷装置的管理,维护生产经营和安全稳定,保障公司生产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发展,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防雷装置管理的基本要求,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有设计资格的人员设计;防雷装臵的施工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有施工资格的人员施工。
第二章 防雷装置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五条 每季度至少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和维护,并保存记录;
第六条 日常检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1)防雷装置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现象;2)镀层或涂漆是否完好,无严重锈蚀;3)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4)引下线接地是否完好,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约1.7m 至地下 0.3m的一段是否采取保护性措施,有无破坏的情况;5)避雷针与
引下线的接地装置连接是否采用焊接,保证完好、可靠,标识是否完好;6)防雷装置采用多跟引下线时,是否设置可供检测用压接端子形式的断接卡,断接卡是否有防腐蚀保护措施;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7)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无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
8)是否由于修缮建筑物或者建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9)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沦陷的情况。
第三章防雷档案管理
第七条 行政保障部是公司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上级有关部门的防雷防静电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公司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按照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要求,负责防雷防静电接地在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负责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选型、安装、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每年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臵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防雷接地装臵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配合检测单位做好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检测;
第四章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十三条 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第十四条 建立安装防雷系统的场所、建筑物和接地点分布清单,登记系统规格、地点、检测情况,标明各防雷装置接地或检测点的编号、位置、数量等;
第十五条 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对雷电防护系统进行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应有具有资质且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检测结果应合格,有不合格项的,应整改后重新检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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