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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单据制作

2020-06-27 来源:意榕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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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有关商业发票条款举例以及缮制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 showing a deduction of USD200.00 being commission.

签字商业发票一式二份,显示扣除200美元作为佣金。

2、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one original and two copies.

签字商业发票,一正二副。

3、Manually Signed Invoice in five folds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as per Indent No.ABC567 of 03.10,2004 quoting L/C No.

手签发票一式五份,并在发票上显示根据2004年3月10日合同号ABC567订立,注明信用证号码。

4、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ombined with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value in triplicate as required for imports into Nigeria.

已签署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发票须连同产地证明和货物价值声明为输入尼日利亚所需。

5、Signed Commercial in quintuplicate, certifying merchandise to be of Chinese origin.

签署商业发票一式五份,证明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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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iscount should be deducted from total amount of the 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的总金额须扣除5%折扣。

7、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five fold certifying that goods are as per Contract No.12345 of 03.11,2004 quoting L/C Number BTN/HS NO. and showing original invoice and a copy to accompany original set of documents.

签署发票一式五份,证明货物是根据2004年3月11日号码为12345的合同,并注明信用证号码和布鲁赛尔税则分类号码,显示正本发票和一份副本随附原套单证。

8、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showing separately F.O.B value, Freight charges, Insurance premium, CIF value and country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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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分别显示FOB价值、运费、保险费,CIF总值和原产地国。

信用证下提单的确认与缮制

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又叫发货人。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填写在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也有的制单人直接把出口公司的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这一栏目,根据信用证要求条款填写,在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中选择一个。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收货人”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三种:A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而不得转让给他人。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信用证中的词句一般为:“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B不记名式:即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TO BEARER”(给持有者)。这样的提单,谁持有,谁就可以提货。转让时不必背书,因而风险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使用也不多。C指示式,这种提单使用最为普遍。指示式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式”和“不记名指示式”二种。

(A)、记名指示式: 一般有 发货人指示式 (TO ORDER OF SHIPPER)、银行指示式(TO ORDER OF XXX BANK)和收货人指示式(TO ORDER OF ABC COMPANY LTD),一般只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制单时分别填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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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项下,“TO ORDER OF XXX BANK”,一般大多是指开证行 (THE ISSUING BANK)。

信用证上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这个“OUR” ,指的就是开证行。

而“TO XXX COMPANY LTD”, 一般多是指开证申请人 (THE APPLICANT)。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这个APPLICANT就是信用证的开证人。

(B)、不记名指示式:即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然后在提单背面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进行背书,以示转让物权。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凭指示抬头,即“空白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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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收货人一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一般不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因为URC522第十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1、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被通知人一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对此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如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这一栏也可以不填。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可将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一般来说,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空白抬头提单注明被通知人,以便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能通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如果信用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作为被通知人,出口公司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完整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

2、首程运输(PRE-CARRIAGE BY):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此栏目则空白不填。

3、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4、海运船名及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此栏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及航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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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此栏目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6、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此栏填写信用证中的目的港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例如,从上海港到汉堡,在香港转运。那么就打上: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如果货运目的港装运到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则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字样。如 “DUBAI IN TRANSIT TO SAUDI ARABIA”( 目的港迪拜转运沙特阿拉伯)。

7、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或 DESTINATION)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目。

8、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填写实际的集装箱号码。

9、封号和唛头(SEAL NUMBER MARKS AND NOS):填写实际的唛头、集装箱号及铅封号等。如无唛头,则填 NO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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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品描述及数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目填写件数和包装种类、货物名称。必须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一致,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得那么细致。

此栏目填写的注意事项:

①信用证如没有特别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描述应全部使用英文;

②如来证要求加注中文或法文等,则应遵守信用证的规定,加注中文或法文等;

③对于提单中的包装货物,则应注意数量和单位。提单下面应加大写数量的表示,大、小写数量应相一致;

④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辆客车、一台机器等;

⑤如散装货物,如煤、矿石、原油等,此栏加“IN BULK”,数量可以不用大写了。

⑥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TWO CONTAINERS ONLY”等。如果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⑦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应填写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2 PALLENTS 2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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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如是两种或多种包装,此栏应填写:“FIVE CARTONS、FIVE BALES、SIX CASES”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16 PACKAGES”,在提单大写数栏内加大写合计数量。

⑨如在件数栏内注明:“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又批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 2 CARTONS”等字样,表示少装2 箱,发票和其他单据应注“18 CARTONS”。

⑩还有,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旧箱(OLD CARTONS)等词语。

11、毛量(GROSS WEIGHT)“填写总毛重,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如果是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ET WEIGHT”。

12、尺码(MEASUREMENT):填写总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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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

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一般的海运提单都不填写运费的数额,而只是表明运费是否已付清或什么时候付清。主要有:

① 运费已付(FREIGHT PAID)

② 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③ 运费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④ 运费待付(FREIGHT COLLECT)

如信用证规定加注运费,一般可加注运费的总金额。如规定要详细运费,就必须将计算单位、费率等详细列明。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则按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条款填写。

14、大写总件数(TOTAL PACKAGES IN WORDS)

此栏目的大写总计件数与其他单据及提单的小写总计件数保持一致。

有时承运人在13—18栏左侧规定:“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MERCHANTS”(各项目由货主提供)文句,意即这些栏目的内容和资料由发货人提供,承运人对此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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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签发地点和时间(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海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时间,一般为承运人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货物装运的港口或接受有关方面监管的地方,海运提单必须经装载船只船长签字才能生效,在没有规定非船长签字不可的情况下,船方代理也可以代办。

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6、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海运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承运人一般签发两份正本,也可应收货人的要求签发两份以上。签发的份数,应用大写数字来表示,如TWO、THREE、FOUR等),在栏目内标明。

信用证规定要求出口方提供“全套海运提单”(FULL SET OR COMPOLETE SET OF BILL OF LADING),按国际习惯,一般是提供三份正本海运提单。这三份正本提单同时有效,如果持票人凭其中的一份提取货物,其他两份自动失效。

信用证下产地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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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签署、注明日期及产地。

2. 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由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也可以接受,反之不行。

3. 要求FORM A 产地证,只要信用证未明确出具人,掌握原则应同上,但由于该单据应是一官方单据,受益人最好不要自己出具, 防止不能通关或免税.*

4. 产地证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统称,也可不显示货描,此时,需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联系。

5. 产地证上的发货人/出口方(CONSIGNOR/SHIPPER/EXPORTER)可以是信用证受益人/运输单据上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

6. CONSIGNEE栏目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相矛盾。但是,如果运输单据为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ISSUING BANK、TO ISSUING BANK,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的具名的另外一人(如NOTIFY PARTY)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转让,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案例

信用证要求货物的最终目的地为韩国。提单显示的为仁川,而产地证显示的为釜山,仁川。开证行以此提出不符点。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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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证上的目的地仅作参考之用。它与运输单据上表述的实际目的地无关,运输单据上表示的目的地符合信用证条款。货物有可能在卸货港卸下,最后交到或运到某个内陆地点。

•结论

本例产地证关于目的地所提供的信息是附属资料,对于提单上所证明的货物实际卸货地无实质性不利之处。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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