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 【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1、王某构成爆炸罪。王某为了杀害刘某,实施爆炸,造成1死亡3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王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依照爆炸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题:
【案情】
谢某,男,26岁,××市公交公司121路车队司机。 【问题】
对于谢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案1:对于谢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
这里有故意伤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区别这两者之间的主要点是区别两种罪名的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的客体是固定的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的人群或者公\\私财务.在此案中对于人群的数量和人员的出现是不确定的,因此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处理原则应该是按一罪处罚,这个属于事实上的一罪,本案的情节和谢某的主观方面处罚,依据受伤群体的程度和国家受损害的程度,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此案中也许有人会认为有过失的行为,另外要说明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因为本罪要求作案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答案2:
1、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为抢道,实施了超车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致12人被撞倒乱倒受伤,并与120路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受伤。
2、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作业二: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胡某,女,33岁,无业。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1、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因而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胡某伪造公民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信用卡诈骗,但由于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额,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刑法第195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之前触犯的故意伤害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第二题 【案情】
赵某,男,17岁,辍学在家。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1、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因未满16周岁,不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构成绑架罪,为主犯,根据刑法239条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在妨害公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死亡,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 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处理,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4、对赵某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作业三: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任某,男,17岁,某校高中二年级学生。
任某特别喜欢玩电子游戏。2012年暑假期间,任某将父母给他的1000多元学费拿来玩游戏花了个精光。由于学费没了着落,任某又不敢再向父母要,于是动起了盗窃的邪念。8月25日晚上11点,任某“全副武装”,带着手电筒、照相机、匕首、胶带纸等,进入某学校宿舍区后,翻墙进入302室王某家中行窃,不料惊醒了王某,随后他用匕首威胁王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手脚用胶带纸捆绑好,继而用实现备好的相机拍下王某的裸体照,警告其不得报案,否则将予以“曝光”。任某在王某家中共搜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
答:任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这里涉及到一个转化行为,他用匕首威胁王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手脚用胶带纸捆绑好,这里使用了暴力,是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但是任某没有年满十八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也是相应的处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 未成年人责任承担能力跟成年人有明显区别。
第二题:
【案情】
胡某,男,29岁,无业。 【问题】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1、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前走私淫秽物品行为与其构成牵连犯关系,按从一重处原则,应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处罚。对于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为促销广告宣传手段,也为牟利目的,根据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行为。
2、依据刑法第3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情节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3、对诈骗罪所判处的刑罚,缓刑期满不必再执行,也不构成累犯。 作业四: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
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问题】
对陈某、朱×、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陈某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应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
2、朱某构成受贿罪,为斡旋受贿行为,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又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392条之规定,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朱某应以受贿罪和介绍贿罪数罪并罚。
3、方某所在的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和走私普货物、物品罪,方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以两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93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题:
【案情】
许某,男,38岁,某市市委办公室主任。 【问题】
对许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也以受贿罪论处。本案中,许某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非法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并通过市委组织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有关部门应责令许某退回财物,并按适当程序,取消3位请托人提升的职务,同时给予许某行政处分。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许某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应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对许某应以受贿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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