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论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

2022-01-04 来源:意榕旅游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3卷 第3期 中州大学学报 2006年7月 Vol_23 No.3 JOURNAL OF ZHONGZH0U UNIVERSITY Ju1.20o6 论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 张胸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100102) 摘要: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理论中,诚信原则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明确规 定将诚信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而将作为民事实体法准则的诚信原则运用到民事诉讼中,则在学术界仁者见仁,智 者见智。本文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展开来论述诚信原则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 中完善诚信原则的必要性和具体方向。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程序法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715(2006)03—0005—03 民事诉讼法在我国诉讼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 第四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 何完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很多,分歧 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 也很大。从民事诉讼法和我国道德衔接的角度出发,本文提 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 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建立和完善诚信原则,这既是对我们 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此种观点,可称之 国家法律脱离道德的一种反思,同时也是一种新的探索。 为“立法者意志说”。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与作用 从上述可见,要想全面准确地给诚信原则下一个定义是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群书 很困难的。以笔者之浅见,传统上,法律不涉及公民道德,但 ・靳令》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 是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诚信原则已经不再仅仅是道德要求 羞战并称为“六虱”。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于 活动,而且也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安排。从形式上来看,诚信 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 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其他 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谐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 伦理道德要求来维护的。结合这几种观点,笔者认为我国诚 之”。这两处所称的诚信,是指人际关系中的诚实不欺。作 信原则的定义应作如下表述: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 为法律术语的诚信原则,则是个外来语,它起源于罗马法上 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 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自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诚 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信原则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就如何理解诚信原则大致形成了 二、诚信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据 四种观点: (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弥补 第一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和 依照传统法学的观点,公法和私法之间有严格的界限, 履行义务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 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公法则多数是强制性规范,两者 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i 此种观 之问不能混同。但是,19世纪以后,法律思想由个人本位向 点,可以称为“行使界限说”。 社会本位发展与演变,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规范,其实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是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 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当它被私法吸收,确立为私法的基本原 的一般条款,除了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外,还具有 则后,对私法的机能起到了很大的弥补作用。继而,随着社 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 会的发展,公法私法化加强,公法逐渐借助私法确立的诚实 用。此种观点,可称之为“一般条款说”。 信用原则来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所以,在作为公法的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的民 法领域最终引入该原则,乃属必然。 法基本原则,它又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 (二)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漏洞,并完 者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 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意识。此种观点,可称之为“两种诚信说”。…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会有 收稿Et期:2006—04—10 作者简介:张胸宽(1977一),男,湖南省衡南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004级博士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 .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一些法律漏洞。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而当事人在进行诉讼 的时候,如果在法律上找不到对其行为明确评价的条款,他 的权利义务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时,可以依照诚实 信用原则,对某些条文做出扩大或缩小的解释,或依照原则 本身的内容对其行为做出评价,以利于诉讼的进行。同时, 这种行为本身也对“行为中的法”起到补充、完善、发展的作 用。 (三)适应新型诉讼模式的需要 与最初官本位思想相适应的是职权式诉讼模式,法官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占主导地位。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将诚信 原则引入诉讼法毫无必要。因为职权式诉讼模式只要求法 官依法行使职权,而法官的行为是由法院组织法等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后来,法律思想发生转变,个人本位 主义在很长时间以来占据着主要地位。与这一时期法律思 想相呼应的是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存续。在这种诉讼模式中, 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当事人不仅拥有诉权,而且享 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的审判权。诚 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发现真相,解决纠纷。依据诚信原则,法 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自由与正义之间寻找临界点,做 出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判决,即在给予当事人充分自由权 利的同时,又通过诚信原则追求衡平的正义。其结果,形成 了一种脱胎于当事人主义,同时又受职权主义启迪的新型诉 讼模式,有学者将其称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四)诚实信用原则赋予诉讼参与人真实义务 日本学者吉田武吉认为:“真实义务是要求当事人在诉 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的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 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 事实相符时,仍进行争执。”不仅当事人,包括其他诉讼参与 人,如证人、翻译、鉴定人都被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真实义 务。[ ] (五)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融合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法律与道德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规 范,前者是对人们外部行为的约束,而后者是对人内心世界 的约束。法律与道德又是密切联系的,二者都服务于社会的 公序良俗,道德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法律是对道德的 提升和维护。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存在的诚信原则瑕疵 1.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审 判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滥用。 (1)诉讼权的滥用。诉讼权的滥用既表现在当事人与 法院的关系上,也表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上。主要有 以下情况:第一、在立案阶段,原告笼统提出主张与请求,被 告不提答辩或提出模糊答辩;当事人将具体主张与请求放至 审理程序开始后,甚至随意改变主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 第二、在审理前与审理阶段,当事人不适当地要求法院调查 取证,不按照法院指定期限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无正当理 由拒不出庭,不遵守法庭的秩序与诉讼活动的顺序,在审理 中提出不符合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异议。第三、在执行阶段, ・6・ 申请人一味要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或被执行人提出不 正当的权益保护要求。第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 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存在着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如代理人 越权代理,鉴定人拒绝出庭接受质证等。 (2)审判权的滥用。审判权的滥用既表现在法院与当 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上,也表现在法院之间的关系 上。就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方面,审判权 的滥用主要有如下情况:第一、立案阶段,超出法定起诉条件 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对符合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起诉。第二、审前准备阶段,不充分保障被告的答辩权,部分 案件送达不规范。第三、审理中职权意识浓厚。第四、执行 中采取措施不当,不注意适当维护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 2.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虚假的诉讼行 为是指围绕不真实的争议或不真实的诉讼事项所进行的诉 讼行为。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则是指为实现不当利益,虚构 事实以套用有关法律规范或利用法律规范的漏洞、相互矛盾 及法律条文字面与真意的差异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常见的当事人虚假或者规避法律的诉讼行为主要有:虚 构诉讼标的争议额或改变诉讼的相关因素以提高级别管辖; 为实现专属管辖或特定地方的法院管辖而虚构有关条件或 情况;在诉讼中虚构所谓正当理由以拖延诉讼;制造虚假证 据等。 3.瑕疵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 当事人的瑕疵诉讼行为通常有:原告起诉时不明确诉讼 理由、具体诉讼请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当事人诉讼文书或 口头诉辩中有污辱他人的词语;应经法院许可而未经法院许 可进行相关诉讼行为,如证人提供书面证言;代理人与当事 人之间、不同代理人之间因欠缺沟通对同一问题作不同表 述。 法院的瑕疵诉讼行为通常有:送达采取不适当或不规范 的方式进行;遗漏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或认证;裁判文书就事 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缺乏必要的法理阐述;法庭记录不规范, 缺记漏记或审判员自审自记。 (二)我国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瑕疵的原因分析 上述各类问题的存在,集中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应为而 不为、不应为而为之,造成相应关系的不和谐与紧张,直接危 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应有秩序,妨碍了司法公 正与效率的实现。究其原因,简言之,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 因: 1.轻视程序法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历来是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缺乏对两者的 关系的正确认识。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 系,是任务和方法的统一。要表现一定的内容,必须有相应 的外在形式。马克思对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辨证统一的关 系作过精辟的说明,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的关系如 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 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 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现。” 2.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支配下的规 则和条款。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法 的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后,必须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具体的规 范来体现落实该原则,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至少 还应在分则中增加以下内容:在第五章第一节关于当事人的 2.审判权与诉讼权关系设置不合理。 我国通说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 其权益受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始 终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成为诉讼程序的基础;而且,诉 权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诉讼权利。笔者基 本上赞成通说的见解,认为诉权并非表示不同概念的术语, 诉权在民事法上的概念是确定而且统一的。诉权意指当事 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第三款后增加如下内容:“不得 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避免败诉。”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增加:“当事人不得提供伪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人 民法院调查取证须依当事人申请,客观收集。”第六十六条 增加:“未在法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 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审判权是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合称,为法院所专有,是一 种排它性权力,即除法院之外不允许其他机关行使这种职 权。民事诉讼的出发点是诉权而非审判权。诉权制约甚至 决定审判权,当事人决定诉讼标的或审理对象,这些构成了 民事诉讼的根本基础。可是在我们国家的现状是:诉讼的设 置上是向审判权倾斜,朝着有利于审判权的行使,强调当事 人的遵守的义务进行。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的完善 (一)观念的改变——注重程序法的观念的定位 在我国确立程序观念、确立诚信原则的基本地位,是一 个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也要在立法和司 法实践中加以改革。实践中我们的领导干部意识的转变也 很关键,这在我国尤为重要。因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我国的 市场经济的改革一样,不是从下而上的改革,而是从上而下 的改革,是从制度上的改革开始,再反映到观念上来,所以在 我国,领导的意识立场在这场争议中就是关键。 (二)从审判权与诉讼权关系设置谈诚信原则的完善 在司法改革中,应当大力弘扬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由 当事人决定法院的审理对象,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诉讼行 为,而法院的行为受程序规范和当事人行为的制约。程序制 度的设计、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应以当事人需要的满足为出发 点,把当事人由消极的受动者提升为积极的主动者、民事诉 讼的中心,摈弃审判中心论,使民事诉讼机制转化成当事人 为主宰的结构,摆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从立法上来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对于预防民事诉讼中的 道德危险,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也正是基于此,顺应国际民事司法发展潮流,并借鉴世界各 国对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成功运用,笔者提出在我国民 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思路。 1.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法 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法律始终的根本规则。因此建议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七条中增加:“在法律规定不足或规定 不清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处理民事纠纷。”并另 增加一条款:“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诉讼 参与人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使其在民事诉讼法中起到统领全篇的作 用。 据。”第七十条增加:“证人在法庭上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不得作伪证。” 3.完善和强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必须同 时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责任:可以在司法解释 中明确:“滥用诉权、反诉权,以及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给他人或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他人或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完善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在民诉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增加对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制裁的规定;对法官 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应将其作为启动再审 的法定理由,以彰显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程序性规定的独立价 值,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官法》和其他规定对法官的惩戒 措施来加以控制和预防。 从国外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发展和实施的历史来看,该 原则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规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上的限 制,都是比较成功的。虽然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别国的不 一样,但是现在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我们的理论也发生了 不少了变化和进步,我们仍需要在总结别国的先进经验的基 础上,结合我们国家近几年的改革成就,努力将我国的民事 诉讼法制度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法学研究 [J]、1989(4):53. 。 [2]梁慧星,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 22,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9、 [5]单国军.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J].学术交 流,2003(9), (责任编辑刘成贺J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