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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保护条例

2024-04-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国家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国际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国家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国务院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地方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省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管理)除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湖泊、河道岸线内湿地上兴建其他建设项目。

保护管理状况:内蒙古二卡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99年,现为盟(市)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林业局主管,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保护对象为珍稀鸟类及其生活环境。设立围栏、警示牌,现有人员编制5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科研技术人员2人,车辆1辆,日常经费40万元。对保护区进行人工巡护管理,对植被进行动态监测,对鸟类进行跟踪观察统计,以投入科研经费5万元,宣传教育投入0.5万元。

湿地功能与利用方式:湿地的主要功能是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为鸟类提供栖息、繁衍的环境。主要利用方式包括旅游、科研等。

受威胁状况: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东部海拉尔河下游,无人为破坏,工业污染轻微。

综合受威胁等级——安全。

土地所有权:国有。

湿地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为呼伦贝尔市林业局;管理机构为满洲里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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