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存在一种劳动关系的, 在我国劳动者有可能不是由于工伤而死亡的而是由于其余的, 在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也是会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 那么在我国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是如何的呢?下边就跟一同来看看吧。
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公司员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
丧葬费
本公司员工均匀薪资 2 个月。 2.
一次性救援金
其奉养直系家属 1 人者,为死者自己薪资 6 个月 ;2 人者,为死
者自己薪资 9 个月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资
3.
奉养直系家属生活困难补贴
12 个月。
公司员工 ( 含离退休人员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切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条件的奉养直系家属, 每人每个月补贴标准按公司所在地调整
为 5 类: 180 元、170 元、150 元、140 元、130 元。( 临沂三区为 180 元,其余九县为 150 元)
( 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员工遗属的补贴标准, 在上述补贴标准 的基础上提升 20%。
( 二) 员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提升
10%。
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 三) 兼有 ( 一) 、( 二) 项状况的,补贴标准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
提升 30%。
公司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奉养的直系家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 由该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公司所有工人与职员均匀薪资三个月 ;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奉养 的直系家属人数,每个月付给奉养直系家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 至受奉养者
失掉受奉养的条件时为止。详尽方法在实行细则中
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丧葬补贴费,其数额为该公司所有工人与职员均匀薪资两个月 ;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按其奉养直系家属人数,付给奉养直系家属救援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尽方法在实
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 废完整丧失劳动力离职后死亡时, 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 付给丧葬费及奉养直系家属抚恤费。离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整丧失劳动力离职后死亡时,应按本 条乙款的规定, 付给丧葬补贴费及奉养直系家属救援费。
丁、工人与职员奉养的直系家属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奉养直系家属丧葬补贴费: 死者年纪在十周岁以上者, 其数额为该
公司所有工人与职员均匀薪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 ; 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均匀薪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 ; 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细则》
第六章 对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离职后死亡时,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 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公司的均匀薪资 3 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以下 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个月付给奉养直系家属抚恤费: 其奉养直系家属 1 人者,为死者自己薪资 25%;2 人者,为死者自己薪资 40%;3 人或 3 人以上者, 为死者自己薪资 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奉养者失掉受奉养的条件时止
( 奉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离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整丧失劳动力离职后死亡时, 依据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本公司的均匀薪资 2 个月作为丧葬补贴费外, 并按以下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奉养直系家属救援费:其奉养直系家属 1 人者,为死者自己
薪资 6 个月 ;2 人者,为死者自己薪资 9 个月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资 12 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整丧失劳动力,其奉养直系家属拥有工作能力而该公司需人工作时, 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取 ; 受其奉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公司所办学校就读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推行劳动保险的公司内工
作,其共同奉养的直系家属死亡时,丧葬补贴费应由此中一人领取,
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不得重领。
《对于调整公司员工丧葬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 鲁劳社〔 2019〕53 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公司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公司:
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员工丧葬补贴费标准作适合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公司员工 ( 含离退休人员 ) 去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贴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 1000 元,包干使用,节俭归家眷,资本按原渠道列支。
二、公司为去世员工举行遗体告其余花费,包含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销,由公司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 13 条丙款和鲁革发〔 1972〕143 号、国发〔 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按月领取离职生活费的人员,亦依据本通知规定履行。
四、本通知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履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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