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人XXXX(XXXXXXXXXXXX),本人的父亲于1980年在XXX区XXX镇XXX村XXX222号(现门牌号为XXX镇XXX村XXXX号)建成二层土木结构房屋壹处,于1995年申请初始土地登记,因当时没有提供身份证明,误签字“翁凤棋”为户名,经原莆田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给荔集建(1995)字第1672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85.8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24.85平方米。造成土地证书户名与身份证姓名翁风其不符,给办理户籍及其它事项时带来诸多不便。该宗地所属房屋所有权确系本人(翁风其)所有,栏山村委会和邻居XXX、XXX均可以给予证实“翁风其与翁凤棋”系同一个人,今特恳请贵局核实后予以更改为盼!
以上情况确系本人真实提供,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致
申请人:
2016年6月29日
以上情况属实,本人愿意予以证实。
证明人(签章):
村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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