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种单位必须接受上级疾控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必须实行资质认证,必须持证上岗,按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
二、必须向社会公示开展预防接种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免疫程序,收费标准,接种流程,接种须知,咨询服务电话等相关信息,特别要明确公示提供免费第1类疫苗接种服务。
三、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相关资料。
(一)人口资料:辖区内总人口数及15岁以下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建卡人数,建证人数;儿童流出、流入情况;幼托机构,学校数及学生人数。
(二)疫情资料: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免疫史等。
(三)接种资料:免疫规划疫苗应种人数,实种人数,接种率(包括基础免疫、加强免疫、强化免疫,应急免疫),未接种原因分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等资料。
(四)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及使用情况。 (五)冷链设备及接种器材等资料。
四、制定免疫规划疫苗需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六、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开展冷链温度监测,做好冷链设备使用与管理。
七、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健康卡等,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应种儿童,并及时进行预防接种或补种。
八、公共卫生科定期对辖区内0-7岁儿童进行主动搜索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开展常规接种并及时报告接种情况。
九、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十、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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