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3.15
• 【字 号】哈政办发〔2020〕3号 • 【施行日期】2020.03.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 正文
关于印发
《哈密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的通知
哈政办发〔202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哈密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5日
哈密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为了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双胜利,结合《哈密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哈政办发〔2020〕1号),统筹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在按到户结算价95%的基础上,对超出用户自身2019年相同月份消耗电量部分由政府补贴电费。(市发改委、国网哈密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特色消费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市场运营方在疫情期间对实体经营的中小微承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度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各类载体,给予优先享受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政策。对租用个人持有物业的实体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物业持有人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减免租金的,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政府给予物业持有人三个月的减免补贴,补贴额度为月租金减免部分的20%。(市市场督管局、商务局、工信局、人社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降至1%,预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双定户”疫情期间开业经营,营业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市税务局负责) 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鼓励担保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截止2020年6月30日,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含1%)的,政府给予10%的担保费补贴。(市金融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在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需要临时申请银行流动性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在金融机构提供的应对疫情贷款优惠利率额度内,政府给予30%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贴息政策的,应合并计算;对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6个月,实施时限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如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贴息政策的,应合并计算。(市金融办、哈密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哈密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国家支持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金融政策,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用于复工复产、扩大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贷款期内确受疫情影响被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由政府承担损失贷款本金的30%。(市财政局、金融办、哈密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稳岗就业
(七)对坚持不裁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餐饮、住宿用人企业给予每人600元的一次性稳岗补贴,补贴对象为疫情期间餐饮、住宿用人企业在岗就业的哈密市(含兵团)户籍劳动力,补贴资金直接补给用人企业。(市人社局负责)
(八)截止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新安置南疆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就业,实现稳定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就业补助。(市人社局负责)
(九)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疆内外(含兵团、不含第八条所列人员)来哈就业人员与在哈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其中技能、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中级以上)
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其他务工人员一次性给予300元奖励。(市人社局负责)
四、鼓励企业发展
(十)截止2020年4月30日,对新建新增投产入规并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和增长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贸易和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和建筑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对新建成工业企业投产入规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贸易和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和建筑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商务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企业投资
(十一)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当年开工的项目缴纳土地出让金不低于30%(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低于50%),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疫情防控补贴
(十二)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补贴时间,对我市国药、神农、汇泰、仁安堂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所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售价不超过2.5元/片)以1.5元/片作为补贴标准进行政府补贴,一次性口罩(售价不超过2元/片)以1元/片作为补贴标准给予政府补贴。(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疫情防控期间为市应急医疗、防护物资无偿提供存储场所的新疆王液、新雅、金双猫、红高粱等企业,视贡献分别给予3-5万元用房补贴。(市发改委负责) 七、其他事项
(十四)本政策措施支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满足注册地、经营主体或核心业务在哈密市。
(十五)本政策措施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底。
(十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涉及条款的解释及审批认定,同时强化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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