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傅博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2020-03-09 来源:意榕旅游网


傅博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

开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8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傅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傅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傅博

【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傅博

【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

1 / 9

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傅博向银保监会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针对其购买的保险产品合同内容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银保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被诉答复函及被诉决定书,对傅博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傅博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傅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3:21: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傅博向银保监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为:要求银保监会依法书面公开在银保监会处备案的人寿保险公司国内首款即交即领型年金产品:国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五大特色,即交即领,年年得利,岁岁分红,每年领取一直到老签订的涉案保险产品合同,1.应当怎样理解关爱年金即交即领......每年领取一直到老?接问2.又当怎样理解每1000元标准保费为准的现金价值表,傅博理解是从傅博交保费日起至傅博申请解除合同日止保单年度末每1000元现 2 / 9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金价值的红利利益,10000元中含有10个1000,100000元中含有100个1000对否?3.再就是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即傅博解除合同的处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所指红利利益,与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相比,不知依何缺少保险单三字?本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国家法律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概念相同吗?请求公开傅博首次交保险费后保单年度末依何计算没有现金价值的?第二年度末的现金价值574.74是傅博第二年所交10000元保险费的5.7%。由此可知,傅博第二年交的保费10000元就赊去9425.66元不对吗?依何法能够准许?同年7月17日,银保监会收到上述申请书,同年8月12日,银保监会作出被诉答复函,并于同日向傅博邮寄。傅博于同年8月13日签收。傅博不服被诉答复函,向银保监会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其复议请求为:请求银保监会依法作出,责令银保监会依法书面公开江苏省分公司依其备案,2009年依据国内首款即交即领型年金产品,涉案保险产品5大特色即交即领,年年得利,岁岁分红,每年领取一直到老,实施与傅博签订十年交的保险合同,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复议决定,书面答复傅博提出的咨询。同年9月16日,银保监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傅博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年9月17日,银保监会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办公厅、人身险部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银保监行复通〔2019〕252号)。同年9月2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作出《关于反馈傅博(2019-527号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作出《关于 (银保监行复通〔2019〕252号)的答复函》。同年11月11日,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寄送傅博。傅博不服被诉答复函及被诉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询问傅博,其明确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针对涉案保险产品中合同的执行条款所涉及的多项问题,要求银保监会向傅博进行书面解释和答复,并未申请公开相关保险产品。傅博还明确,其向银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实质为不服被诉答复函,被诉答复函应予撤销,请求银保监会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的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 3 / 9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经确认,傅博向银保监会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针对其购买的保险产品合同内容进行咨询,要求银保监会解答相关问题。故傅博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银保监会无论是否向傅博进行答复,或者所作答复的内容均对傅博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傅博针对被诉答复函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傅博针对相应被诉决定书提起的诉讼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傅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傅博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一审裁定,判决银保监会按照傅博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傅博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58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傅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主席。 4 / 9

委托代理人周兰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文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傅博因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57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银保监会针对傅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编号:(xxx)xxx号,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函],主要内容为:1.关于如何理解合同条款等内容属于咨询性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请通过政务咨询渠道办理,银保监会政务咨询网址为http://www.cbirc.gov.cn/cn/List/9105/910501/1.html。为方便解决傅博的疑问,对于傅博提出的问题,银保监会作出相应的解答供傅博参考:保险合同的责任以条款约定为准;现金价值是傅博解除保险合同时能获得的退保金,每单位保费的现金价值即投保人每缴纳对应保费保单退保能获得的退保金,红利利益为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分配给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部分盈余,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客户选择提前退保可能面临一定的损失,即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所交保费。2.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现向傅博提供人寿保险公司在银保监会处最近一次备案的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保险产品)条款,请参见附件。傅博不服,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银保监会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银保监行复决字〔2019〕191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认为被诉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决定维持被诉答复函。傅博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 5 / 9

函及被诉决定书,判决银保监会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傅博向银保监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为:要求银保监会依法书面公开在银保监会处备案的人寿保险公司国内首款即交即领型年金产品:国寿年金保险(分红型)五大特色,即交即领,年年得利,岁岁分红,每年领取一直到老签订的涉案保险产品合同,1.应当怎样理解关爱年金即交即领......每年领取一直到老?接问2.又当怎样理解每1000元标准保费为准的现金价值表,傅博理解是从傅博交保费日起至傅博申请解除合同日止保单年度末每1000元现金价值的红利利益,10000元中含有10个1000,100000元中含有100个1000对否?3.再就是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即傅博解除合同的处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所指红利利益,与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相比,不知依何缺少保险单三字?本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国家法律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概念相同吗?请求公开傅博首次交保险费后保单年度末依何计算没有现金价值的?第二年度末的现金价值574.74是傅博第二年所交10000元保险费的5.7%。由此可知,傅博第二年交的保费10000元就赊去9425.66元不对吗?依何法能够准许?同年7月17日,银保监会收到上述申请书,同年8月12日,银保监会作出被诉答复函,并于同日向傅博邮寄。傅博于同年8月13日签收。傅博不服被诉答复函,向银保监会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其复议请求为:请求银保监会依法作出,责令银保监会依法书面公开江苏省分公司依其备案,2009年依据国内首款即交即领型年金产品,涉案保险产品5大特色即交即领,年年得利,岁岁分红,每年领取一直到老,实施与傅博签订十年交的保险合同,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复议决定,书面答复傅博提出的咨询。同年9月16日,银保监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傅博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同年9月17日,银保监会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办公厅、人身险部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银保监行复通〔2019〕252号)。同年9月2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作出《关于 6 / 9

反馈傅博(2019-527号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作出

《关于(银保监行复通〔2019〕252号)的答复函》。同年11月11日,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寄送傅博。傅博不服被诉答复函及被诉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经询问傅博,其明确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针对涉案保险产品中合同的执行条款所涉及的多项问题,要求银保监会向傅博进行书面解释和答复,并未申请公开相关保险产品。傅博还明确,其向银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实质为不服被诉答复函,被诉答复函应予撤销,请求银保监会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的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经确认,傅博向银保监会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针对其购买的保险产品合同内容进行咨询,要求银保监会解答相关问题。故傅博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银保监会无论是否向傅博进行答复,或者所作答复的内容均对傅博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傅博针对被诉答复函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傅博针对相应被诉决定书提起的诉讼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傅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傅博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一审裁定,判决银保监会按照傅博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7 / 9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银保监会未提出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傅博向银保监会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针对其购买的保险产品合同内容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银保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被诉答复函及被诉决定书,对傅博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傅博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傅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毕婷婷 书 记 员 胡佳明

8 / 9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9 / 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