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论格式合同之解释

2023-09-20 来源:意榕旅游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论格式合同之解释 口施洪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格式合同因减化交易过程而降低成本,增加了社会财富,但这却是建立在剥夺相对人主要是广大 消费者平等协商权利的基础上,合同公平原则受到极大挑战。通过对格式合同解释主体界定、客体明确、特 别规则的阐述,有助于使利益天平重新平衡。 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解释;解释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2)06—0039-03 格式合同在我国又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它是指合同 得再就条款争议寻求其他解释,当然主要是法官和仲裁员的 解释,则消费者将失去请求司法救济之权利。而否认商家为格 式合同解释之主体,商家无解释权,更不用说通过意思自治赋 予解释权最终性。因此,消费者与商家就格式合同发生纠纷, 在协商无效情况下,完全可不受“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商家”的 约束,将纷争诉之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格式合同解释的客体 的当事人一方以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全部或主要 内容。而所谓的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39条)。格式合同以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为银 行、邮政、保险公司等商家所广泛采用。但由于商家利用自身 优势地位预先拟定格式合同的条款,未给予格式合同的相对 人充分协商的机会,不免使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受冲击。 于是通过对格式合同解释使倾斜于提供者的利益天平再次平 衡成为了迫切要求。本文将就格式合同解释阐明笔者的浅薄 格式合同解释之客体即在抽象的法世界中,格式合同解 释所指向对象,大体有二:其一为格式合同语言之局限性与自 然世界多样性冲突造成的非确定性条款或自相矛盾的条款, 此时解释谓之阐明解释;另一则为格式合同提供者由于认识 能力所限致使格式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存在真空,此时漏 订的条款为解释对象,与之相对应解释谓之补充解释。 一之见,以期使格式合同关系构建在公平、诚信的基点之上。 一、格式合同解释的主体 格式合同解释主体亦即抽象法世界中有权解释格式合同 之主体。具体的自然世界,对格式合同及相关资料含义分析、 说明之主体不胜枚举:格式合同当事人自不待言,法官、仲裁 些学者还提出“在格式合同内容不符法律要求,需要 变更,修订其规定的场合,不适法的合同内容即合同解释的客 体”[21第3颂 。那么,上述内容是否属格式合同解释客体呢? “契约自由”是近代民法构建基石“私法自治”的细化。 它赋予合同缔结双方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权利,不受国家、他 人干涉。但随着垄断阶段来临,格式合同大量涌现,“契约自 员在纠纷诉诸于已时,亦从不同角度解释格式合同,而法学学 者个案之研究,更将合同之解释推向逻辑缜密的境界。那么以 上之主体是否皆能在抽象的法世界中寻找到各自一席之地 呢?“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 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公平合理解决。因此, 由”缺陷顿时暴露:只注重形式公平而忽视实质公平,尊重当 事人自由选择同时忽略当事人被迫缔约之情况。于是法官或 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在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 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 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 仲裁员对格式合同内容不符法律要求的进行变更、修订(姑 且称其为修正解释)成为历史之必然。然而“解释之本意在于 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之目的。真正具 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 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 24颐 。由此不难得 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以及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它是 以一定的客体(往往是文本)为前提的,是对文本所含意义的 理解基础上的阐发。因此,就合同解释而言,它只是把已经或 出结论:惟有法律拘束力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为合同解释主体, 而格式合同作为合同之特殊形式,自然其解释主体亦为法院 或仲裁机构。 明确格式合同解释之主体惟有法院或仲裁机构而排斥其 他主体,实际上是对格式合同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权的保护。 时下,一些商家在有奖销售格式合同中订有“最终解释权归 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的意义(可称之为当事人真意)阐发 出来”[31第71颐)。而将“合同文本中的意义阐发出来”,意味着 合同条款的生效和适用,否则无阐发之必要。基于本文将格式 合同解释客体建立在合法生效的格式合同条款的逻辑大前提 之上,有必要论及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 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通常采用两种方法认定格式合同条 款效力。其一为依民法或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格式合同 本商家”之条款,若承认商家为法律上格式合同解释之主体, 再基于以上意思自治使商家解释享有“最终”性,即消费者不 条款的效力;另一为依民法基本原则认定格式合同条款的效 囤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力。 1,违反民法或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格式合同条款无 效。所谓强制性规范是不依赖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志而应无 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如果格式合同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 性规范,皆导致无效。各国立法、司法实践皆肯定此做法。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58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4条。之所以如 此,在于强制性规范源于民法基本原则,多体现社会根本利 益,在日益崇尚社会本位的今天,必不允许个体为了自身利益 最大化而为的意思自治否定强制性规范。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条款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3 至7条将民法基本原则归结为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对于弥补强制性法规在认定格 式条款效力局限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格式合同解释规则 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特殊表现形式,一般合同解释规则:文 义、整体、习惯、目的、公平、诚信等解释规则,仍适用于格式合 同。但格式合同由一方当事人先予以拟定,其凭借雄厚经济实 力或对某行业垄断,对格式合同相对人提出“要么接受,要么 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否定相对人就合同条款与之协商 的权利,从而限制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致使意思表示强 势方即格式合同提供者处于优势地位,意思表示弱势方即格 式合同相对人处于不利益的地位。 1.统一解释之规则。 统一解释规则即“当条款内容无法确定时,解释不应当 以拟定合同当事人之间个别的意思为解释标准,即超越合同 当事人订约时的特别环境及特殊意思表示,以该条款所预定 适用之对象平均、合理的理解可能性为标准” 第1顺’。《合同 法》第4l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 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之所以如此,是与其一方事先拟定性的 特点有紧密联系的。由于格式合同内容未经过与格式合同特 定相对人具体协商,使其具有了交易上的制度性或规范性。而 制度规范之理解理所当然以适用对象合理平均的理解为标 准。再则,格式合同提供方较之格式合同相对方通常具有经济 上、技术上优势。他们可凭借此在拟定条款时赋予某些词语、 语句特殊含义,如专业术语、行话等,而格式条款接受方一般 是不理解某特殊含义。采用适用对象合理、平均的理解,可使 格式合同相对方不因词语、语句特殊含义而承担法律上不利 益,从而维护格式合同相对人作为事实上弱者的利益。 以适用对象合理、平均的理解为标准解释格式合同时,应 注意时空变化,随着格式合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各个地域相 对人群体对条款存在差异,此时应以相对独立的各个地域的 相对人群体的平均、合理的理解来解释归属该地域相对人所 签订格式合同;同时格式合同长期适用,其中某些词语或文句 含义与格式合同拟定时应有之义相比已发生变化,解释时以 格式合同签订时的合理、平均理解为标准。 2.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之规则。 格式合同条款有歧义,或格式合同缺少部分条款致使权 利、义务出现真空时,应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之解释。 圆socm SCIENCES IN HUBEI 该规则源于罗马法“有歧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之法 谚。此规则构建原因有二:一为经济人假说理论,即作为格式 合同提供方的商家总是力图最大限度追求自身利益,故竭力 通过在格式合同中使用歧义文句、词语来减轻或免除自己责 任,损害相对人利益。而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之规则将对此 予以限制,符合社会公平、诚信之理念。另一原因在于格式合 同全部或大部分由提供者拟定,而提供者事实上多为经济技 术上有雄厚实力以及长期从事格式合同拟定的大企业、财团, 其完全有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歧义、漏洞产生。 正是基于此规则捍卫了社会公平、诚信理念,又有益于社 会财富节省,现为众多国家采用。《意大利民法典》第1370条, 英国普通法均有此规定,瑞士合同法实务亦将此规则适用于 具体案件中,德国《一般交易条款规则法》第5条更以明确规 定,在条款不明确时,应当做出对顾客有利而对条款使用人不 利之解释 第l52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l条也规定: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从反面子 以肯定此规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诽格式条款优先之规则。 为了适应不同相对人需要,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一些条 款指定上保留了特定相对人与之协商的权利,于是在格式合 同中产生了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条款(即非格式条款)。当出 现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时,此规则适用结 果是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格式条款为一方预先拟定,针对不特 定的多数人设计权利、义务;非格式条款是缔约过程中双方协 商之产物,权利义务指向之人在条款拟定时才特定化。由此,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关系无异于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之关 系,类推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必然结果是为非格式条 款优先。立法者在确定此规则时还有更深层次考虑,个人可以 推定为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非格式条款中格式合同 相对人意思得以充分表达,从而令非格式条款较与之冲突的 格式条款更能体现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故采取非格式条款 优先之规则,是法律对利益失衡的格式合同的再次矫正。《合 同法》第4l条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 用非格式条款。”。 有学者还提出限制解释规则:“某一条文或词语在适用 范围不明确时,如在广义或狭义的多种理解,则应当采用最狭 义的含义进行解释” 第l 页]。目的在于“为避免因完全根据 条款的文意进行解释所可能产生的对合同相对人不公平结 果,防止提供格式条款方滥用权利片面维护自身利益”。虽 然,此规则在解释涉及格式条款提供方权利之条款时能实现 其目的,但此规则未免失之过宽,若解释涉及格式条款相对人 之权利仍采此说不免与“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之规则冲 突,有失其创设之本意。且限制解释规则的积极作用完全可由 “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规则所涵盖,故以本人愚见,不宜 设此规则,以保持规则体系统一性。 格式合同抛开了传统合同平等协商的原则,从而降低了 企业交易成本,进而使商品、服务价格下降,整个社会因此获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口周昕 张翼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传统理论中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确定标准难以适用于电子商务,造成税收管辖权冲突和普遍性的国际双重征税。构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 管辖权制度应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独立,维护和扩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关键词:电子商务;因特网;国际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2)06-0041-02 自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全球电子商务(Electric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传统标准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 标准等。电子商务摆脱了空间和时间对传统经济活动的物理 限制,实现了交易过程的虚拟化,特别是随着移动上网技术的 普及,电子商务具有高度流动性,纳税人的住所或居所的地理 位置、居住时间的长短已经不再与特定税收管辖区域产生必 Commerce)政策框架”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电子商务 的热潮。以美国为例,2000年电子商务在线企业的比例为 34%,销售额占总零售额的2.4%,达 ̄U3360亿美元。预计到 2003年,电子商务税收将占到销售总额的5%;即使是在电子 商务刚刚起步的我国,1999年网上交易额也达N55oo万元。 然联系,传统标准不仅无法有效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而且会 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导致国际税收关系 复杂化。 确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依据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 在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 成法人经营管理重要决策的地点,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所在 地、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公司账簿及档案保管 地等因素加以判断。电子商务加快了信息和资金的流动速度, 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董事、经理所处的地理位置可能相隔 万里,却能够借助电子信息互动交流技术(如电话会议、网络 远程讨论及电子邮件等)进行沟通甚至召开网络虚拟董事 会;此外,采用数据形式储存的公司账簿及档案便于携带和移 动,无须专门的保管地点。前一种情况下同一经济活动可能 时涉及多个地理位置,必然产生如何确定董事会所在地、召集 然而,电子商务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 也对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 权力及其范围“ 9页’。传统国际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 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者指国家基于居民纳税人 在本国境内存在住所的法律事实,对其境内收入行使税收管 辖权;后者指国家基于非居民纳税人的收益或所得来源于境 内的法律事实,对其境内收入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电子商 务具有特殊的商业模式,如经营范围能够轻易跨越国境,经 营场所、交易过程的虚拟化、交易双方身份的匿名化等,造成 国际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挑 战表现为: 一、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是一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 提。国际税法上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确定 得经济效益的增加。然而,格式合同接受者,主要是广大消费 者,为此付出的代价竟是意思表示的权利仅剩下接受或拒绝 的两种权能,而格式合同提供者往往多为诸如银行、邮电等垄 断性大企业身份,又迫使消费者常常失去拒绝的权利,消费者 地的问题;后一种情况下账簿及档案保管地无法固定,使得法 人居民身份难以确定。法人甚至能够轻易变更上述因素,从而 [1】苏惠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M 占林:吉林大学出版 社.1992, [2】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85f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作为事实上弱者处于十分不利境地 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格 式合同解释主、客体,在格式合同适用中坚持统一解释,不利 于格式合同提供者,非格式条款优先三项特别规则,切实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格式合同真正的平等 参考文献: [4]苏号朋.合同的订立与效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000, [5】刘海存 论格式条款卟法商研究,2000,专刊. 责任编辑申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