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级城市电网
建设(改造)技术原则
l 总则
1.1 为加快县城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加快中小城镇建设步伐,满足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拉动县城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技术原则(以下简称原则)。
1.2 本原则适用于河南省县级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作。
1.3 编制主要依据
原能源部、建设部[1993]228号文印发的《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城市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原则》(试行)1998年;
河南省电力公司[2000]632号文印发的《关于抓紧编制县城电网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电力公司[2002]40l号文印发的《河南农网“十五”科技发展计划》。
2.基本要求
2.1 县城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应符合县城发展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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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电网规划相适应。
2.2 县城电网是县城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县城电网的建设(改造)应纳入县城建设和(改造)的统一规划。各县级供电部门应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与城建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安排供电设施用地,如:变电所、线路走廊(包括电缆通道),以及在县城大型建筑物内或建筑群中预留开闭所(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建筑用地。
2.3 县城电网的电压等级要遵循国家电压标准和尽量简化的原则。高压配电电压为110kV、35kV;中压配电电压为10kV;低压配电电压为380V/220V。
2.4 县城电网接线方式应灵活、简单,并应增强抗御自然灾害和事故的能力。
2.5 县城用户满意率应达到100%。县城供电可靠率达到:
经济发达地区县城 99.9%以上;
经济较发达地区县城 99.85%以上;
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城 99.0%以上。
2.6 提高电能质量,电压合格率达到:
经济发达地区县城 98%及以上;
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城 96%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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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降低网损,县城高压(35kV、10kV)综合线损率降到9%以下,低压线损率降到11%以下。
2.8 容载比是反映县城电网供电能力及供电可靠性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县城35KV--110KV容载比可取l.8—2.1。
2.9 供电半径不宜超过下列值:
35kV <20km
10kV 2--3km(架空线路)
4--5km(电缆线路)
380/220V 0.25--0.3km
2.10 县城电网建设(改造)要符合环保要求,并应做到建筑物与环境协调一致。尽量节约土地。
2.11 县城电网的供电安全应执行“N—1”原则,做到任何一台主设备或线路停运时,对用户均不停电。对经济发达地区的特别重要负荷可考虑“N-2\"原则。
2.12 县城电网建设(改造)要采用先进技术。调度自动化、县城配电系统自动化、通信、负荷管理及用电营业信息系统应与县城电网同步建设。新建变电所实现无人值班,已运行变电所逐步实现无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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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县城电网建设(改造)设备的选择要坚持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原则。要注重小型化、无油化、自动化、免维护或少维护,经济发达县的城区变电所可选用全封闭组合电器(GIS),以占地和建筑面积。
2.14 功补偿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补偿、就地平衡”的原则,采取“集中补偿与分散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调压与降损相结合,以降损为主的补偿方式。变电所集中补偿原则上只补偿主变压器所需的无功容量。
2.15 为了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县城电网各级电压的短路电流应该从网络的设计、电压等级、变压器的容量、阻抗的选择、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控制,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以及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得到配合,一般应限制在下列数值:
110kV 20kA
35kV 16kA
10kV 16kA
2.16 变电所要建在负荷中心。在负荷密集,用电量大的市区,可采用110KV深入城区的供电方式。
3 变电所
3.1 县城变电所建设(改造)应与环境协调应,符合安全、经济、美观、节约占地的原则。并根据电网发展规划预留扩建的位置,占地面积应考虑最终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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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变电所建设根据情况可采用半户外式或全户内式布置,也可采用箱式变电所。
3.3 主变压器台数和容量
3.3.1 变电所最终台数一般按2--3台设计。主变容量和台数选择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电力系统规划设计确定,单台三相主变压器容量宜在下列范围内:
110kV: 10--50MVA
35kV 1--20MVA
3.3.2 主变选择要结合县城电网的特点,选用.高阻抗、低损耗、低噪音、有载调压变压器。
3.4 变电所宜采用集保护、控制、信号、远动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自动化装置。
3.5 电气主接线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规划容量、负荷性质、出线回路数等确定,并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因素。
3.6 县城变电所宜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应选用质量好、少(免)维护、功能完备、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
3.7 一次设备应向无油化方向发展,10kV--110kV断路器宜采用SF6或真空断路器,一般不再选用油断路器。
3.8 城区变电所设计,要有防火、防盗设施。防火要符合GB50229-96《火力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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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9 户内变电所主变的外形结构,冷却方式和散热器的安装要充分考虑通风散热措施,优先考虑自然通风。
3.10 无人值班变电所的设计、设备配置等应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
4 高压配电网
4.1 县城高压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线路走廊应结合县城规划确定。
4.2 县城高压配电网在网络结构上应力求简化,要有较多的互通容量。并应根据县城110kV变电所布局,35kV变电所的容量和座数,多定其网络结构。网络结构可参照《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中推荐的结线方式。
4.3 架空线路
4.3.1 为充分利用通道,高压架空线可采用同杆双回路或多回路架设,不宜与中低压配电线路同杆架设。在市区内线路路径确有困难时,可同杆架设,但应充分考虑架设条件及安全因素。
4.3.2 高压架空线路导线应采用稀土钢芯铝导线,其截面不宜小于下列规格:
ll0kV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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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 120
4.3.3 县城架空线路导线的安全系数一般选用3--4,跨越主要街道时,根据导线截面、档距大小、安全情况等可增至5以上。
4.3.4 架空线路杆塔的选择,在占地限制或高度要求条件下,可采用钢管塔(或薄壁钢管塔);一般地带,直线型采用混凝土杆;转角耐张型采用铁塔。走廊拥挤的地区选用紧凑型铁塔。县城高压配电线路可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
4.3.5 高压架空线路的直线绝缘子,可选用耐污性能好、免维护、重量轻的合成绝缘子,安全系数不宜小于3.5;耐张绝缘子可采用防污型瓷质绝缘子,也可选用满足设计张力要求的合成绝缘子,安全系数不宜小于4。
4.3.6 架空线路设计应结合当地的电力通信规划,要同时考虑建设光缆通道。
4.3.7 架空线路设计应注重对邻近通讯设施的干扰影响,其干扰值应符合国家标准。
4.4 电缆
4.4.1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城的闹市区,为有利于公众安全和与环境协调,高压配电线路可采用电缆线路。电缆截面的选择,应满足10年以上的规划容量。110KV及以下电缆宜使用绝缘性好的交联聚乙烯电缆。
4.4.2 电缆的敷设、防火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 中压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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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县城中压配电网的建设(改造)应与县城配电网的规划和建设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与业扩报装工程相结合,与配电网的大修、更正工程相结合。
5.2 中压配电网中任一条架空(电缆)线路或变电所中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运时,除故障设备、故障段停电外,其它隔离的完好段在隔离故障以后不停电,且不发生电压过低和设备不允许的过负荷;在计划检修停运的配电网中,如再发生故障停运,允许部分停电,但应加快故障修复和检修进度,在短期内恢复供电。
5.3 县城中压配电网应根据变电所布点、负荷密度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划分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分区配电网。分区配电网应有较为明确的供电范围,一般不应交错重叠。
5.4 中压配电网应有较大的适应性,主干线截面应按长期规划(一般为20年)一次选定,多年不变。在需要时,可另敷新线路或插入新的变电所。
5.5 电缆配电网一般应为多回路配电网或开式单环配电网及开式双环网。 当环网故障时,经倒闸操作或遥控操作恢复供电。恢复供电时间即为操作及隔离故障段所需时间。
5.6 县城道路网是县城配电网建设的依托,每条道路至少 预留有一条架空线路路径。县城主干道应留有敷设电缆位置。
5.7 为提高供电设备利用率,县城用电报装容量在 2000kVA以下的用户,一般不从变电所出专线供电,应尽可能建设公用网络,从开闭所(配电所)出线。
5.8 满足用户用电的程度
5. 8,1 电网故障造成用户停电时,考虑具体目标时间的原则是:负荷愈大、性质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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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用户,目标时间应愈短,可分阶段规定目标时间。随着电网的完善,目标时间应逐步缩短。配备自动化装置时,故障后负荷应能自动切换或遥控切换。
5.8.2 允许停电的容量: .
1)两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不应停电;
2)三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不应停电,再失去一回路后,应满足50—70%;
5.8.3 恢复供电的目标时间是:
1)一目路和多回路供电的用户电源全停时,恢复供电的目标时间为最快的一个回路故障处理恢复送电的时间;
2)开环网络中的用户,环网线路故障需通过电网操作恢复供电,其停电目标时间为操作所需的时间。
5.8.4 特别重要用户在供电方案中应要求用户自备发电机组。
5.9 中压配网规划设计时,同一变电所各母线上互相可以转移负荷的回路数不得低于每母线4回,向相邻站转移负荷的回路数每母线上不得少于3--4 。
5.10 县城中压架空配电网采用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结构。中压线路的主干线和较大的分支线应装设分段开关,线路分段一般为2--3段。相邻变电所及同一变电所馈出的相邻线路之间应装设联络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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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中压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主干线截面应为150--240,考虑县城电网的发展,分支线截面不宜小于70,若选用绝缘导线要比裸导线截面提高一级。
5.12 中压架空的档距一般为40M-50M
5.13 为美化环境,市中心区架空线的转角杆(分支杆)宜采用窄基塔或钢管杆塔(或薄壁钢管塔)。
5.14 电缆线路
县城在下列情况可采用电缆线路:
1)经济较发达的繁华地区、大中型住宅小区、对市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重点风景旅游区;
2)依据县城规划要建设电缆伪地区;
3)因街道狭窄、十字路口、大跨越地段等架空线路走廊难以解决的地区;
4)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用户。
5.15 10kV主干线电缆一般选用铜芯、截面为240 、300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分支电缆根据负荷大小选定。
5.16 县城可采用以下供电方式向主要用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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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条电缆供电;
2)一条电缆主供,另一条架空线路作备用;
3)由开闭所出两条电缆供电。
5.17 电缆敷设方式根据电压等级、条数、施工条件、承力大小、投资情况等因素确定。
1)直埋敷设——适用于3条及以下电缆的敷设;
2)排管敷设——适用于5条及以下且无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的电缆敷设;
3)沟槽敷设——适用于有无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的电缆敷设;
4)隧道敷设——适用于主要城区街道且电缆条数大于10条的电缆的平行敷设。隧道应在城市建设时统一规划,一并考虑。
5.18 中压配电网绝缘措施
1)县城繁华地区、重要地段、人口密集地区、主要道路及树线矛盾突出地区的架空线路采用绝缘导线。
2)架空配电网连接到杆变引线及杆变高、低压出线端子也应采取绝缘措施。
3)化工污秽地区宜采用绝缘线、铜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当采用绝缘线时,绝缘子绝缘水平按15kV考虑。 当采用铜铰线或钢芯铝铰线时,绝缘子绝缘水平按20kV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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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绝缘导线的施工必须对切开连接的裸露接头及接续金具加装防水的绝缘罩和防护措施。 ·
5.19 中、低压架空线的金具宜使用质量可靠的节能型金具。
5.20 中压配电网应深入到负荷点,缩小低压供电半径。
6 低压配电网
6.1 低压配电网中当一台变压器或电网发生故障时,允许部分停电,但应尽快将电网中完好的区段切换至邻近电网恢复供电。
6.2 低压配电网应有较强的适应性,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宜采用以柱上变压器或配电所为中心的放射式结构。相邻变压器低压干线之间应装设联络开关和熔断器,正常情况下各变压器独立运行,事故时经倒闸操作后可继续向用户供电。
6.3 低压架空线路要向绝缘化方向发展,可采用钢芯铝导线,提倡采用铝芯绝缘线、集束导线。主于线宜一次建成,主干线截面应按中期规划一次选定。
6.4 低压线路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低压架空线路不得越过中压架空线路的分段开关。
6.5 低压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一般为:
主干线 15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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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干线 95、120;
分支线 50、70。
在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零线截面宜与相线截面相同。
6.6 架设方式可采用集束式或分相式。 当采用集束式时,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多回低压线路可同杆架设。
6.7 为多层楼房或单相负荷较大的用户供电的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三相负荷应基本平衡。
6.8 接户线应采用绝缘线,从同一电杆上引下的接户线较多时,可采取将主接户线引入分线箱。再从分线箱向用户引出接户线的方式。分线箱可装设在用户建筑物的外墙上,亦可装设在专用电杆上。
6.9 为防止零线断线烧损家用电器,低压线路主干线及各分支线的末端和三相四线制接户线入户支架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6.10 居民小区低压配网应优先采用地埋电缆,禁止采用架空裸导线。
6.11 县城在负荷密度高的繁华街道和依据规划不宜架设架空线的等地区宜采用电缆线路。
6.12 电缆敷设应根据电压等级、最终条数、施工条件及初期投资等因素采取直埋、沟槽等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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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低压电缆根据负荷大小,选用铜芯或铝芯,截面为4x185,4x120塑料绝缘电缆。低压电网电缆各芯应采用等截面。
6.14 低压配电点到低压用户的供电半径视负荷的大小而定,建议不超过下列长度:
负荷密集地区 100M;
负荷中等密集地区 150M;
小负荷地区 250M。
6.15 在老城区电网改造中,由于受环境等条件制约,可采用配电变压器贴墙设置的方式,增装低压配电点,缩小配电变压器的供电范围。变压器的高低压端子必须绝缘密封。 因地制宜地选用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
7 开闭所、配电所、柱上变压器
7.1 开闭所
7.1.1 为解决高压变电所中压配电出线开关柜数量不足、出线走廊受限和减少相同路径的线路条数,一般需要建设开闭所。开闭所应配合县城规划和市政工程同时建设,作为市政建设的配套工程。
7.1.2 开闭所宜建在县城主要道路的路口附近,要靠近负荷中心和两座变电所之伺,便于电网联络,提高供电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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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开闭所的接线要简化、规范,一般不少于二路进线,采用单母线分段,6--10回路馈线。开闭所应按无人值班的要求设计,具备遥测、遥信、遥控功能。开闭所的建设要留有发展余地。
7.1.4 开闭所的中压设备宜采用成套配电装置,开关选择依据负荷大小及性质而定,母线分段开关宜设置备用电源互投装置。
7.2 配电所
7.2.1 在新建的住宅区,应建设公用配电所。配电所可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配电所一般装设两台变压器,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630kVA,建设初期按设计负荷选择变压器;低压侧为单母线分段,采用自动无功补偿装置。
7.2.2 住宅小区的供电方式根据用电负荷、住宅建筑结构、规划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一般累计建筑面积满10000~20000m2时建一座配电所。大型住宅小区应建设开闭所向若干个配电所供电。
7.2.3 配电所内馈线及变压器盘应装设最大电流记录型仪表。
7.2.4 配电系统(配变、电缆)过电压保护应选用复合绝缘的氧化锌避雷器。
7.3 开闭所、配电所的选址应考虑到设备运输方便,设计时应满足防火、通风、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和低噪音等各项要求。
7.4 配电所、开闭所进出线及架空线分段、分支处均应装设短路故障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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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柱上变压器
7.5.1柱上变压器最大容量为315kVA,负载量一般控制在50%左右。为保证供电电压质量,缩小低压线路供电范围,两柱上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太长。
7.5.2 柱上变压器可采用集开关、保护、计量、无功补偿、监测等为一体的综合配电装置。变压器台架应按设计最终容量一次建成。
7.5.3 在繁华地区及受场地限制无法建设配电所或柱上变压器的处所,可考虑采用箱式变电所。
8 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
8.1 变电所
8.1.1 无功补偿装置主要是并联电容器
数或电压控制的自动投切功能。并应具有功率因
8.1.2 变压器低压侧出线的功率因数为0.9—0.95,电容器组的总容量为主变容量的10%--25%o,
8.2 无功补偿设施应便于投切,装设在矿业电所和大用户处的电容器应能自动投切,其安装地点和容量如下:
1)在l0kV配电所中安装无功补偿设施时,应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用以补偿前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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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通过变压器的无功,当电容器分散安装在低压用户中,并已达到要求的功率因数时,则不需在配电所中装电容器,一般公用配电网中设置无功容量按配变容量的20--25%计。
2)在供电距离远,功率因数较低的l0kV架空线路上也须适当安装分段并联补偿电容器,采用自动投切和固定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点可放在线路的无功负荷中心或线路的1/2处。其容量(包括用户)一般可按线路上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7%--10%。但不应在低谷负荷时使功率因数超前或电压偏移超过规定值。
3)对于已成网的低压电网,因力率低而导致无功损失大而造成线路电压损失增大时,可适当采用低压杆上装电容器组,安装地点为距线路末端1/4处,容量由计算确定。
4)箱变容量为400—500kVA时,其无功容量应配置60—100kvar,可自动投切。
8.3 通过有效的调节电压手段,保证各类用户受电电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10kV及以上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与-10%。
9 对用户和住宅区供电的有关规定
9.1 对用户供电的有关规定
9.1.1 双电源或多电源的用户,各电源之间应有可靠地机械或电气闭锁,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向电网反送电。
9.1.2 用户的无功功率应按就地平衡的原则,按功率因数自动补偿,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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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特种用户的畸变负荷、波动负荷、不对称负荷应符合原能源部、建设部颁(能源电[1993]228号)《城市电力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
9.1.4 凡产生高次谐波致使系统电压发生畸变的用户设备(如晶闸管整流设备、电弧炉、电气化铁道、交流弧焊机等),用户应按GB/T14549—93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9.1.5 低压用户30A以下的单相负荷,可用单相供电,超过者应以两相或三相供电。
9,1.6 为确保县城道路照明,根据配电网结构,路灯宜采用由变电所或开闭所馈出中压路灯专线供电的方式,亦可采用由路灯专用变压器或配电所低压路灯专线供电的方式。
9.2 关于居民区和住宅小区中、低压配电网
9.2.1 实行一户一表。根据用户需求,电表容量可提高到20--40安培。推广使用长寿命技术电能表,至少应采用亚长寿命技术电能表。
9.2.2 大中型小区建设开闭所和适当数量配电所,可采用中压进楼和小型箱变以中压连接成环网接线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低压配电点必须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
9.2.3 小型住宅区按负荷容量情况建配电所采用低压供电,或采用中压进楼以小型箱变作为配电点,中压部分连接成环网。
9.2.4 配电所应装二台配变和二个方向来的10kV电源。
9.2.5 居民用户的电力计算可按40—60W/ (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进户线导线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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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导线不小于6 平方毫米;铝导线不小于10平方毫米。
9.2.6 新建(改造)后的小区须进行配电损失、末端电及配电可靠率计算。
配电线损率:≤4.5%(入口中压配电点到用户处)
末端电压合格率(正常方式最远端用户):满足-10%
配电可靠率:≤99.99%。
9.2.7 楼层内必须安装独立上升接地导线,以便将所有装置接地,上升接地导线截面铜线不小于50。
9.2.8 采用三相四线供电的住宅小区,住宅内上升总线应为三相,在每层设立三相分支。
9.2.9 住宅小区中配电网路建设宜按N—1原则。
9.2.10 配电变压器宜采用三相式或单相式二种基本方式。
10 配电网中应逐步推广的新技术及新材料
要积极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充分利用科技进步搞好县级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作。
10.1 变电所断路器无油化改造。可先改l0kV断路器,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和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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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改35kV、1l0kV断路器。
10.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试验、推广带电作业技术。如,带电搭接,带电更换杆架闸刀,采用辅助绝缘导体,发电车等方案进行不停电检修等。
10.3 中压架空配电网络应大力推广重合器、分段器、环网柜和有扩充功能的智能型负荷开关,以有利于减少停电时间和网络负荷转移。
10.4 用节能型变压器替代高耗能变压器。推广配变在线监测终端。
10.5 架空线配电网中实施多段多连接,多转换方案。
10.6 电力、通讯、控制电缆及母线槽的防火应逐步推广防火阻燃桥架及防火涂料等新技术、新材料。
10.7 采用硅橡胶绝缘外壳的小型化轻型氧化锌避雷器新产品。
10.8 采用35kV箱式变电所。达到建设方便、节约占地、减少投资、降低成本、减少维护的要求。
10.9 变电所、开闭所(配电所)直流系统宜选用高频开关电源和免维护蓄电池组。
11 继电保护、通信、调度自动化及配电系统自动化
11.1 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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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随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县城电网各电压等级设备的保护装置应逐步采用微机型保护装置。
11.1.2 1l0kV线路保护
1)根据系统稳定要求和计算结果,必要时1l0kV线路应装设一套全线速动保护;当需装设全线速动保护时,应采用导引电缆或光纤通道构成主保护; .
2)对于带有分支的1l0kV线路,当装有纵联差动保护时,应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规程》要求,采用必要的措施; .
3)110kV终端线路,应优先采用简单的电流、电压保护、零序电流保护和三相一次重合闸。110kV联络线一般可配置微机保护及三相一次重合闸。
4)110kV枢纽变电所应装设故障记录装置,以便分析事故和检查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时判别事故点。对于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变电所出线必须装设有效的、能快速判明接地故障的监测装置。
11.1.3 35kV线路保护,应按以下原则配置:
1)保护采用远后备方式;采用三相一次重合闸。
2)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电流、电压保护,对复杂网络的单回线路可用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必要时也可采用距离保护。
3)对于短线路,当采用简单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导引电缆差动保护或光纤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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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保护作为主保护。
11.1.4 县城电网要进行继电保护规划设计,当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保护要有灵敏性、可靠性、选择性、速动性。
11.2 通信:
11.2.1 县城电网通信网应按照规划设计,实现与电力网同步建设和运营。
11.2.2 县城电网通信网应具备能传送自动电话、调度电话、系统自动化数据、继电保护信息、远方实时监控,能量管理系统(EMS)、信息管理系统(MIS)、可视电话,互联网(Internet)以及视听教育等信息的高速综合数字网,并应适应商业化运营的需要。
11.2.3 县城电网通信干线应以光纤为主,建设为环状和部分链形电路结合组成的复合网,推荐采用无金属自承式光缆(ADSS)。根据情况也可采用无线通信、通信电缆、电力线载波等通信方式。
11.2.4 光缆芯数配置可依据15--20年业务发展要求、网络冗余及新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并留有余量。
11.2.5 光纤设备选择技术参数及接口标准应符合国标要求。设备复用结构灵活,运行稳定,并具有数字交叉连接功能、自检功能。为便于实现网络管理,环网中设备应尽可能统一。
11.3 调度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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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县城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应与电力网规划相适应,并与县城电力网同步建设。
11.3.2 县城电网110kV及以下变电所宜采用无人值班,
其模式可根据各单位特点自行确定。
11.3.3 新设计的县城110kV、35kV变电所,应优先选用综合自动化设备。综合自动化系统应优先采用分布型。
11.3.4 一个变电所宜采用一套远动终端,远动终端以先进、实用为原则。属双重调度的变电所的远动终端宜采用一发两收的方式。
11.3.5 无论变电所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或是远动终端装(RTU),都要实现“四遥”功能。其信息应按其职责、功能、分别送调度和当地留用。
11.3.6 对幅射型调度自动化通信通道,应有一主一备二种不同的通信方式、保证事故情况下通信畅通。
11.4 配电系统自动化
11.4.1 配电系统自动化包括变电所综合自动化、馈线自动化、负荷监控、抄,表计费、配网规划设计、计算机控制中~等项内容。
11.4.2 要做好配电系统自动化系统规划。注意与调度自动化、MIS系统、远程抄表等系统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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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配电系统自动化实施的基础是具备网络负荷的可转移性、网络设备和自动化设施的可靠性、自动化设施的可维护性和自动化设施接口的标准性。
11.4。4 开展配电系统自动化工作宜先进行试点,核算本S的事故率和装设后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实效,通过试点,总结提高,因地制宜,按用户供电性质慎重推广。
11.4.5 配电系统自动化选用的强电设备必须满足安全性、可靠性要求,免检修周期应大于10年。
12 电能计量
12.1 变电所为终端站时,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为:
线路送电侧装设有功电能表和无功电能表;
主变压器中低压侧装设有功电能表和无功电能表。
12.2 对于母线制接线变电所(终端站除外),主变压器各侧均应装设有功电能表和无功电能表。
12.3 对于双向送、受电的回路,应分别计量送、受电的有功电能和无功电能。感应式和机电式电能表应带有止逆机构。
12.4 应选用过载4倍以上的电能表。对经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宜不低于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对S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电能表的电流、电压回路应装设电流、电压专用试验接线盒或接线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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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0—35kV用户变电所进口开关柜中使用的高压计量柜,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有功电能表和无功电能表,必须符合DL 447—91和DL 448—91的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12.6 变电所宜采用具有远程抄表、负荷监控等远程接口的多功能电能表。计量回路应独立设置。
12.7 所有关口计量装置及精度要满足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要求。
13 附则
13.1 本原则的未明确部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3.2 本原则从发布之日实行。
13.3 本原则解释权归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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