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 【公布日期】2007.03.16
• 【字 号】辽价发[2007]15号
• 【施行日期】2007.03.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
知
(辽价发[2007]15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第三批补充文件(具体见附表),并就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物价、卫生部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价案件;同时做好医疗服务成本的调研工作,对成本有较大变化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
二、采取措施,完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内部管理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和贯彻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价行为,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和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和门诊清单制度,免费为患者提供费用清单。二是健全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贵重医用材料的医患双方确认制度。三是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收费监
管机制。各医疗机构要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设立专职价格管理机构或价格管理人员,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价格管理,健全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督查和互查工作。
省物价局、卫生厅在今年将组织人员,对各市医疗机构和省管各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和互查,发现问题要在全省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文自2007年3月10日起执行。
附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表(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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