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写作提纲
一、绪论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顺应时代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本文分析该法执行难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法和途径,通过完善法律、改革体制、加强监管等措施来解决,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让该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本论
(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及其宗旨和意义
1、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利剑。 2、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3、弥补了劳动法制的空白,健全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现状和困境。 (三)《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难原因剖析 1、用人单位误读新法,劳动者维权有难处。 2、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3、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工会、企业代表、劳动部门的“三方机制”。
4、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办案不公现象普遍存在 (四)改善执行难状况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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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2、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人格,切实发挥工会的有力作用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杜绝腐败现象。 4、加强舆论监督,公示不法企业。 三、结论
《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与《劳动法》相比,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内容更具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加大了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限制了利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增加了劳动者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的发言权等。新法的贯彻执行是完善的法条、工会以及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 让《劳动合同法》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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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顺应时代要
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消极排斥,工会组织力量薄弱,劳动监察和仲裁不到位,处理纠纷体制繁琐,以及劳资双方地位悬殊,导致新法无法得到有效地落实与执行。该法施行一年多来遭受很大的非议,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透视颁布施行后出现的种种社会现象和困境,分析该法执行难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法和途径,通过完善法律、改革体制、加强监管等措施来解决,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让该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资关系 探讨 完善 改革 加强监督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顺应时代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对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下文分析该法执行难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法和途径,希望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改革体制、加强监管等措施来解决《劳动合同法》施行难的问题,让该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
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及其宗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下称“新法”)以及其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1条明确地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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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⑥在之前《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活动中,一些人对这一条持有异议,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理应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建议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这一意见的并非少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拟订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论。人大常委会最后选择了现在的提法,这是一个正确的抉择。 《劳动合同法》颁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利剑。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贯彻实施,都贯穿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红线,它的颁布无疑是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方面设置了一条防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防线,《劳动合同法》成为职工新的维权武器。
(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地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了各种措施,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这就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
(三)弥补了劳动法制的空白,健全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
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前面提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等等,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这些问题作了答复,《劳动合同法》将填补法律的空白,弥补《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的不足,将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健全起来。
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现状和困境。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争议。 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规避新法的实施。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名员工自愿离职,这一事件立刻引起大众哗然。而在此前后,为了应对新法而出现劝说辞退、大量裁员等类似行为的企业还有很多。中石化、沃尔玛、泸州老窖、家乐福、LG、三星电子、中国联通等企业均被报道有类似的行为。同时,外商撤资减产的情况也增多,截止至2009年1月份,已有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
。究其原因,除
了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以外,与许多企业考虑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所增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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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不无关系。
与此相反,多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反应比较冷淡。就在新法实施前不久, 广东、深圳等地出现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排队, 请求政府退回社保金的现象。“华为事件”发生后, 当舆论还是批评华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感时, 华为公司的员工对此事件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很多辞职的员工都很高兴, 拿到钱了还可以继续做, 一些没有资格辞职的人还非常羡慕, 想着自己要是有资格就好了。其他企业也发生类似现象,据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一位被裁员后的员工说,自已被裁员后可以拿到一笔不少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有失业保险金,他们想着还蛮合算的,就不去计较了。大多数员工对这部新颁布的法律不是很了解,对该法能否切实地执行,真正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
另外,执法部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亦存难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多部门、多地区、多阶层的全面配合。但是目前仍缺乏一个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立法上各部门案件管辖不明确,加之执法力量薄弱,也就无法全面落实贯彻好《劳动合同法》,使该法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难原因剖析 分析劳动合同法存在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误读新法,劳动者维权有难处。
面对新法施行后出现的种种裁员、撤资等社会现象,有经济学家指出,《劳动合同法》人为干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约,必然会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将导致企业倒闭或者裁员,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无法承受用工成本急剧上升,将迫使一些利润微薄的企业倒闭或者撤离中国。笔者认为,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员工来说,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适当的倾斜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越南、印度的劳动法比中国的劳动法严格得多。中国廉价的劳动力早已人所共知。随着国内GDP水平的提高,生活消费品价格也日渐增长,而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仍增长缓慢,这种不和谐的劳资关系,必然严重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新法保障的恰恰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施行该法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而非合法成本②。企业应当积极地看待用工成本的增加,不断创新科研技术,完善精细化管理,而不能仅仅依靠低投入、高消耗、掠夺性地使用人力资源,压缩人工成本不应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诉讼仲裁程序繁冗,司法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出现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而且用法律维权的员工很多企业不愿雇用,造成找工作成本加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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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自身教育水平和法律观念淡薄的影响,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最终选择沉默对待。
(二)、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据统计,2008年第四季度全国99个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总需求人数3524382人,求职人数达4165582人,在所有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51.6%。其中,新成长失业青年占21.5%(在新成长失业青年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占39.4%),就业转失业人员占17.3%,其他失业人员占12.8%;外来务工人员的比重为34.9%,外来务工人员是由本市农村人员和外埠人员组成,其所占比重分别为15.2%和19.7%③。从劳动力供给上看,我国总体是处在供过于求的位置。同时,中国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在劳资博弈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很大的优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双方表面上是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案件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每年拖欠和克扣工资事件所达金额都有数亿元之多。在地域宽广劳动力资源过剩的现实面前,劳动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是忍受丧失权益而继续劳动,直到雇主意志体现完毕才能得到自己的合法收入;二是拿起法律武器,在经过漫长的裁决,诉讼后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拿到执法后得到的工钱。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多数劳动者在权衡后依然选择了前者,这无形中助长了雇主不守法的行为。
(三)、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工会、企业代表、劳动部门的“三方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十八条对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提升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中,工会能否发挥其重要的协调和调解作用,值得深思。在我国,协商和调解的作用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其关键原因是因为工会作用的缺失。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工会组织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65.00%的企业没有工会,15.00%的企业有工会,但对劳资纠纷的调解没有实质作用,只有20.00%的企业表示有工会,而且对劳资纠纷的调解有积极作用④。
首先,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别是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上述人员在调解个人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代表倾向于企业;职工代表可能立场中立,但虑及企业方在日后工作中会给自己脸色而放弃中立;企业工会代表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人事部门主管担任,无中立立场可言。实际上职工代表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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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出的工会代表代表的是一方的利益。此外,企业工会尽管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但工会的运作资金和人员开支均来源于企业,企业工会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其立场亦有可能倒向企业一方。诸多因素决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难以持中立的立场。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工会、企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的“三方机制”也难以实现。一是劳动部门本身没有像公安部门那样的强硬执法权,可以随时对违法者或违法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而且还很容易受同级或上级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所左右,屈从于财大气粗的企业;二是我国工会组织底气不足,工会属于自制性组织,经济上却依赖于企业。在工会主席的任用上没有严格的规定,导致工会主席往往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与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样的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上就很难保证了。
(四)、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办案不公现象普遍存在。
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再完善的法律也是靠人去执行的。在现实中很多企业拖欠克扣工资、不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频频发生,却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劳动监察不到位,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存在办案不公现象。具体原因如下:
1、立法对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区别不明显。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重合的案件类型主要在:违法不予员工参保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案件,这些案件既可请求仲裁,也可通过劳动监察处理,而这几类案件占到仲裁和监察案件的绝大部分。这两种手段混合使用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当劳动者寻求劳动监察对具体争议进行处理时,劳动监察部门又让劳动者采用劳动仲裁途径。
2、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处理不力。《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劳动法》中对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加班工时、社保参保有具体的基准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监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而是轻描淡写进行处理。以深圳某区人民法院2006所受理的44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为例,其中有15件劳动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现象,对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只有1件,其他的仅对用人单位通过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还有2件劳动者投诉不仅反映个人问题, 也反映用人单位对其他劳动者违法, 劳动监察在受理劳动者投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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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涉及投诉的劳动者本人问题进行调查, 对违法企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也不处理⑤。另外,办案不公现象也普遍存在。一些基层劳动局没有主动地深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而是坐等案子上门,对劳动者的投诉也会“看情况”地对待,有的办案人员碍于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不能中立,有的则收受“红包”、拿“好处”不能公正地办案,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伸张。
3、劳动行政部门无强制执行权。
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对办案处理结果无强制执行权,这使劳动部门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劳动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
四、改善执行难状况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在现实社会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的待遇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被动地接受,特别是文化教育素质相对较低的民工,他们的法律意识较薄弱,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并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已的权益,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广泛开展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转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增强劳动者的综合法律素质有利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行。对此,建议:①在中小学开设法律课程,开展公民普法教育。②劳动局、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广泛开展学习劳动法讲座,推广宣传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③工会组织应组织员工积极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人格,切实发挥工会的有力作用。
如前所述,工会无独立的经济地位,致使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无法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此,本人认为,要避免《工会法》成为怠于实行的“法律白条”,更好地发挥工会在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在工会组织机构设置上应做适当的调整。一是取消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变“三方制”为“双方制”,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直接沟通,沟通不成直接诉求劳动仲裁或审判程序;二是对工会主席、工会代表的任职资格应有一定的要求和一些规避规定;三是建议工会实行会员制,所需费用开支由会员按年度缴纳。
(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杜绝腐败现象。
1、积极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做好突击检查。在立法上应首先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权。在具体执行上,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深入用人单位特别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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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开展调研活动,突击检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对违法企业要进行严厉的制裁。同时也可通过设信箱、劳动投诉服务热线等形式了解员工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企业福利等情况。统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薪资、福利、待遇、就业率等情况进行调查。
2、执法部门要做到职责和权力相统一,权力与监督相配套。对执法部门应在赋予法律权利的同时,有与之配套的考核监督机制。对于收受贿赂、私情枉法不依法办事的执法人员要严加查处。
3、立法应明确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对管辖争议案件应进行分流。劳动监察应该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基准性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行政处理,而不应该对双方之间具体争议大包大揽,以至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
(四)、加强舆论监督,公示不法企业。
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报纸、广播电台将不法企业的行径爆光亦是很好的一种方式。另外,还应当通过媒体或网络将不法企业的黑名单上榜公示,以此对企业的用工合法性进行监督。当然,考核企业的用工行为是否合法也应有一系列的严格程序和标准,评选活动应严厉杜绝暗箱操作、不规范等行为,为了保护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投票发言应采取匿名的方式。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与《劳动法》相比,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内容更具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加大了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限制了利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增加了劳动者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的发言权等。⑦但由于部分法条操作性不强、工会作用的缺失以及执法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而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与《劳动法》系列法规难以贯彻执行有着相似的通病。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政府部门对该法实施给予密切的关注,出台条例进一步细化法律内容,社会各界人士也提出了不少的建议和意见。新法的贯彻执行是完善的法条、工会以及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 让《劳动合同法》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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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经济参考报,《怎样看待〈劳动合同法〉引出的争议》(2008-02-24)
②邓新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增加了违法企业成本”(2008-05-04)
③分析”,(http://www.lm.gov.cn/gb/data/2009-01/22/content_274365.Htm)(2009-01-22)
④中国网,“七成企业希望重新调整《劳动合同法》”,(2008-03-05)(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8-03/05/content_11599231.Htm) ⑤翟玉娟,《中国劳动监察的困境与挑战》—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屡屡败诉为例,(2008-06-06)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⑦山西省律师协会,[律师论坛]王笑菊“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008-08-23) (http://www.sxlawyer.cn/display.asp?id=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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