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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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张摘晨杨珍林竹静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的重要改革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该项制度试点对保障司法公 正、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意义重大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解析基础上,通过对检察环节“认罪 认罚从宽”相关制度试点现状与既存问题的充分把握,提出进一步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标准 与程序设置的具体建议,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司法改革目标的 顺利实现。 关键词: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7)02—137—09 作者: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竹静,上 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 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2 0 l 6年9月,在之前为期2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 在北京、天津、上海等l 8个大中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①在审判中 心视角,无论是原先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还是现在作为程序“改进版”的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人民法院都是最终决定被追诉对象“从宽”与否的唯一有权机关。因此,相关 研究多以法院视角展开。然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虽然有权 作出最终“从宽”决定的是人民法院。在现实司法中,由于人民检察院行使的量刑建议 权、程序从简建议权、乃至诉讼监督职权最终都会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从宽”决定产生 实质影响。因此,深入研究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 正、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进而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 本文系201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察职能发挥”阶段性研 究成果,项目编号:GJ2016C04。 ①2016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 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 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在此前的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两高在上述地区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 速裁程序的试点,5-作,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易、快捷的快速裁判程序。 137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2期 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样意义重大。 一、检察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解析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对人民检察 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署具结书,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予以一定幅度量刑从宽的相关制度规定。①从检察视角审视“认罪认罚从 宽”,检察环节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以及职务 犯罪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 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 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作为规范性的法律用语,“认罪认罚从宽”表述初始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此后,党的文件、两高三部的规范性文件均使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③而在此前,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虽体现了“认罪从宽”精神,但并未形成 此方面的规范性表述。④通过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内涵可知: 1.“认罪”判断应坚持主客观一致标准 “认罪”是被追诉人承认自己的罪过、恶行。⑤一般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对案件基本事实证据不予否认,控辩双方对指控的具体罪名不持相反立场,即便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对所指控事实提出具体抗辩理由,仍应认定其“认罪”。判断认罪与否, ①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亦有定义表述为: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法从 宽处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参见((18市拟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http://news.163.com/16/0830/01/BvMAsER6o0 014AED.html,网易网,2016年12月8日访问。 ②2 01 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刑事诉 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 ③例如,201 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 2 018) (法发[2O15]3号)规定:“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 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 源。”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 关于推进以 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6]18号)第21条规定:“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表述均为“认罪认罚从宽”。 ④例如,2 OO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 干意见(试行)》第1,4-.g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 意见审理(第1款);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7条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 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第4款)。”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 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表述均体现了“认罪从宽”。 ⑤一般认为,“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的意思表示。 关于“认罪”的概念界定,参见喻福东: 论“认罪态度”在量刑情节中的定位 ,((行政与法 2012年第2期。 ・138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应坚持主客观一致标准,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客观方面作出如实供述罪行的行 为表示,同时也要求其认罪的主观态度系真实、自愿。 2.“认罚”指被犯罪嫌疑人接受可能给予的刑罚 “认罪”关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否,“认罚”关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认罚既可能发生在案件前期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发 生在后期的审判环节。越早认罚,表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违法性认识越深刻,主观恶 性相对越小。由于在检察环节最终的刑罚尚未确定,所以,“认罚”不能机械的理解为犯 罪嫌疑人接受其实际应受的刑罚,只要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认罪悔罪心态表示甘愿接受处 罚,即应认定为“认罚”,包括同意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存 在酌定或法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的,不影响认罚的效力。 3.“从宽”既包括实体从宽也包括程序从简 实体从宽指给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较为宽缓的刑事刑罚,包括从轻、减轻、免 除处罚。特别是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 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 或者不起诉。①程序从简是指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 最大限度减轻其诉累,既包括最大限度的简化诉讼流程,如采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 易程序;也包括对其采取较为轻缓的刑事强制措施,如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 在检察环节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必要“优惠”, 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是有利于减少办案阻力,提升司法效率,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当前,在人民检察 院刑事受案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通 过“从宽”作为有效激励,可以有效降低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办理难度,从而有利于实现 案件的繁简分流,最大限度的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疑难 复杂、重大、新型案件上,进而使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查处、追诉犯罪,保证公平正义 的及时实现。 二是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在检察环 节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是尊重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在检察环节的职 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更加充分的保障 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试点的现状与问题 (一)制度试点情况 虽然从2 0 l 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两高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起算, 本项制度试点迄今未满半年,但事实上,一直以来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泛适 ①赵运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页。 13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2期 用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特别是近两年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均不同程度体现了“认 罪认罚从宽”。 2 0 l 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 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决定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同年8月,该项试点正式启动。据 试点一年后的中期调研数据反馈,该项制度对于缩短刑事诉讼期限,提升司法办案质量 效果明显。①截至2 0 1 6年6月,各地确定试点基层法院2 1 7个,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 结案件52540件54572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5.88%,占 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 8.4 8%。②具体到笔者所在的上海市闵行区,③20 1 5年闵行区检察 院共受理审查起诉3 7 5 1人,同年该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 4 4 2件,其中简易程序 2600件,适用率达75.54%,在同期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中,截止至201 6年3月,闵 行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速裁案件共5 2 9件,其中上诉2 3件,上诉率4.3 5%。④通过调研 发现,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运行”版本,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极大提升了司法办 案的工作效率,有效避免了“迟到的正义”,但同时也暴露了相关程序适用中的问题与不 足,这些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正式启动后亟待解决的。 (二)检察环节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及适用速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环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从宽”标准把握尺度尚待统一。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具有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及刑幅的量刑建议权。虽然从文义理解,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权不及法院的量刑决定权具有终局力,但从司法实际的一般情形来看,由于法院在检察 院建议的刑幅之外量刑的情况较少发生,甚至可以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事实上决定 着法院量刑的轻重。⑤在这个意义上,在检察环节统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对最终 ①截至2O15年8月,全国各地确定基层法院、检察院试点183个,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 5606件1605 5 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0%,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82%。其中人民检察院建 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据抽样统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 裁案件10日内审结的占94.28%,比简易程序高58.4O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达95.16%,比简易程序高19.97个百分 点。检察院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O%,比简易程序低2.08个百分点,比全 部刑事案件上诉抗诉率低9.44个百分点。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 中期报告 ,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O1 5年第6期。 ②《最高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两年办案质效双升》,http://lega1.people.coin.cn/nl/2016/0905/ c42510 28690491.html,人民网,2016年12月9日访问。 ③上海市闵行区位于上海西南地区,是上海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技及航天新区,截止2O1 4年年底总人口数已 突破1 O4万,地区生产总值增加184 3亿元。与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相对存在的是该区检察院、法院面临的巨大办案 压力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迫切需求。 ④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基础上的进一步简化,但也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要求,对于人民检察 院,速裁程序要求其在提起公诉之前与被告人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而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就必须当庭宣判。 ⑤这一点鲜明体现在两高三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1 06] 386号)第20条中。本条规定(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五种特殊 情况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140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审判环节定罪量刑的实体公正都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为了 提高“认罪”率,加速办案,一些地方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 节随意使用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诱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情况也有发生。由 于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不均衡、不统一,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 后,当法官在检察官的求刑幅度内“看菜下饭”进行量刑时,很可能导致认罪案件量刑 的畸轻畸重,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第二是“从宽”可能出现的承诺无效问题。“从宽”是促成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 罚”的最核心激励要素。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使量刑建议权时给予犯罪嫌疑人 一定的量刑“折扣”或是程序简化“优惠”,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激励,在权衡利弊后 主动认罪,加速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检察院无权也无法最终决定 法院的判决。从目前的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院出于各 方面因素考虑,也可能作出偏离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判决,而犯罪嫌疑人又是基于检察院 给出的量刑承诺作出认罪行为的,一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判决不能体现 对认罪的从轻处罚,必将极大削减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乃至整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敬畏 感和信赖度。 第三是“从宽”可能出现的激励无效问题。“被指控人作出自白实际上是多种动因交 互作用的结果,其中以较早的认罪获得较早的释放或更轻的处罚是被控人的希望所在。”① 显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从宽处罚、“量刑优惠”的期待。 但是,“从宽”属于酌定情节,加之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的从宽承诺缺乏信任,在检察办 案中因从宽激励失效导致认罪博弃失灵的情况并不鲜见。 2.检察环节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检察环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低的问题。有关部门统计, 刑法修正案 (八) 颁行以来,全国法院判处一年以下刑事案件据说是占到了4 3%,而这个比例是相 当高的,就以盗窃罪和危险驾驶为基本形态。②而几乎与此同时,据两高 关于刑事案件 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统计,在2 0 l 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 事案件数却只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数的3 0.7%。③显然,刑事案件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仍有进一步扩大的现实可能和需要。具体到检察环节,由于速裁程 序的可简化步骤缺乏更为明晰的细则规定,也导致办案部门在实际操作时无所适从,无 法真正有效适用。 第二是刑事速裁案件在检察环节律师参与度低的问题。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我国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接受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如曾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的黄 ①Peter Mirfield,Silence,Confessions and Improper1Y Obtained Evidence Clarendon Press.Oxford 1 997, 104.  ̄((-f-INZ ̄ ̄常委会表决通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http://china.cnr.cn/ygxw/201406/t20140627 5157410 33.shtml,央广网,2016年12月17日访问。 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6期。 ④王峰: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或提高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 , 2l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1月2 5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2期 太云公开表示,20 l 2年 刑诉法 修改后,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不超过30%。④在犯 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更少,“被告人普遍文化程度低、绝 大部分是农民、收入低是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律师辩护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负担 不起聘请律师的费用。而且被告人认罪后将得到从轻处罚的预期使他们感觉似乎没有聘 请律师的必要”①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为例,2 0 l 5年该院共提供律师阅卷 l164人次,而当年受理审查起诉的人数是375 1人;20l6年l至8月,该两个数字分别为 63 1人次和2096人,其中还要除去一名律师多次阅卷,或者不同辩护人分别阅卷的情况, 而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所能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小。 第三是检察官出庭公诉“走过场”问题。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 实质上被省略,开庭程序虚置。较之2 0 l 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前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在 刑事速裁案件中公诉人必须出庭是一种进步,但从当前试点来看,在速裁程序中控辩双 方的法庭辩论已被实质虚化,公诉人出庭并未发挥应有作用。在一些速裁案件的法庭审 理中,公诉人往往只是简单表示公诉意见与起诉书相同,法庭辩论成了犯罪嫌疑人、代 理人的独角戏,这实在有违公诉检察官出庭的立法初衷。 三.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进路 为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标准,契合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试点”战略部署,站在检察机关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完善提出建言,不仅 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利于促使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彻底悔罪认罪,实现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双赢。 (一)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标准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时,需要考量的“从宽”前置条件既包括“认罪”又包括 “认罚”。相对于“认罪”,我国法律还未对“认罚”概念进行界定,也缺乏相应的判断标 准,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往往只能根据个人经验、内心确认来自由裁量 判定“认罚”,因此有必要: 1.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与“合理辩护” 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认罪悔过的主观心理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 审判机关作出的如实供述罪行、具结悔过等客观行为,但认罪认罚并不等同于放弃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有权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有权提 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既然“主张存在抗辩事由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即辩 解不会使认罪认罚失效”,②显然不应将“认罪认罚”与“合理辩护”对立起来。 2.将“可以从宽”升格为“应当从宽”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认罪认罚属于酌情量刑情节,“从宽处罚”并非“认 罪认罚”的必然后果。由于从宽处罚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往往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①郭明丈: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9页。 ②蔡巍:((认罪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认罪案件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方正出版社2 008年 版,第78页。 l42 ・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影响。因此,建议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将认罪认罚由“可以从宽” 情节升格为“应当从宽”的法定情节,除对“不存在从宽余地的特别严重刑事犯罪”不 适用“应当从宽”外,对于一般情形下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明确“应当从宽”。 3.对不同诉讼环节的“认罪认罚”进行差异化“从宽”处罚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检察还是审判阶段均可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 表示,但上述三个诉讼环节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所反映的诉讼价值是不同的。“越早发生 认罪认罚行为所反映的是被追诉人越小的人身危险性,利于及早厘清案件事实,顺畅开 展审讯工作,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应给予越大的从宽优惠。”①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司法 办案阻力,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争取“坦白从宽”,建议采取差异化、递减式的量刑从宽 规则。例如,可在参照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相关制度设置的基础上,制定认罪认 罚从宽的细则标准,具体建议明确:(1)犯罪分子自首或者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可以轻处3 0%;(2)在侦查初期认罪或者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刑的,可 以减少2 0%的刑罚;(3)在审查逮捕或者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量刑减让幅度 在1 5%;(4)在庭审中初次表示认罪的,最高只能减少原来量刑的1 0%。由此,通过细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所应给予的差异化从宽标准,最大限度契 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设置 1.明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与标准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以下简称 试 点办法 )第l 6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 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速裁程序 的启动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保证案件证据基础扎实。如果 在侦查阶段即明确区分是否认罪,可能会使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对于初期认罪的嫌疑人 的取证标准有所降低,从而难以应对之后可能发生的变供、悔供、翻供情况。二是避免 犯罪嫌疑人反复翻供。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查逮捕阶段翻供的情况时 有发生,而审查逮捕时认罪的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能够保持供述一致。在检察机 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是建议启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常见主体。其中,对 于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始终作稳定的有罪供述,且符 合速裁程序的条件,可由侦查监督部门出具书面建议书;对于未经报捕直接移送审查起 诉的案件,可由公诉部门启动速裁程序并经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同意,或者经审查辩 方的意见后,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2.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检察环节的应用 试点办法 第1 8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 人的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该条仅对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环节的简易程序适用 ①余胜、廖勇: 认罪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 ,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 3年第1期。 ・143・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2期 作出了规定。为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检察环节的应用,笔者建议:一是赋予犯罪嫌 疑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出适用简 易程序的建议,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的表示接受与否。①下一步应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权赋予犯罪嫌疑人一方,使其作为程序适用主体能够充分享有程序选择权。二是合理压 缩审前羁押期限。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与适用范围设定均相当有限,仅由基层人民法院在刑事案 件的第一审程序中适用。②因此,实践中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所能起到的加快诉讼进度,缩 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能作用也是比较有限的。为避免在侦查、检察环节出现侦查人 员、办案检察官无视办案实际,一律“用足期限”的情况,建议参照 刑事诉讼法 第 l 7 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 0日以内审结”这一法 院适用简易程序期限设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的简 易程序期限予以必要压缩和限制。 3.增设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反转机制 目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与适用范围都相当有限,仅由基层 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中适用。 试点办法 第l 9条、 刑诉解释 第2 9 8条 也仅对在审判环节中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程序反转作出规定。③接下来,在 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的基础上,为避免该项制度被不当 利用,还有必要增设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反转机制。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 悔供,或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质疑时,可及时重启普通程序,通过程序反转机制应 对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认罪后悔供等“意外情况”的发生。具体建议规定:人民检察 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转为普 通程序:(1)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翻供、悔供,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2)犯罪嫌疑人 对影响量刑的重要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因受欺骗、受 ①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 刑诉解释》)第289条 第2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 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显然,根 据 刑诉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而非被告人是有权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主体,但与此同时,被告人一方同样 可以通过无罪辩护等实质抗辩方式,促使法院否决检察院提出的简易程序动议。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第一,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简易 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第四,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第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 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③ 试点办法 第1 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查的认罪认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二)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三)其他不宜适 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刑诉解释 第29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目起计算。 l44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卡句建与完善 胁迫,或其它原因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认罪认罚表示;(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速裁程序办理的情形。 4.发挥检察环节认罪认罚案件[{I的律师辩护职能 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 4条第3款规定:“……在判定对他捉f¨ 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有相当时 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①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大多法律 知识匮乏,对何谓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应然后果等缺乏必要的法律认知,为保证 犯罪嫌疑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主、自愿,非常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 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具体措施包括:第一一是在检察环 建 强制辩护 制度。应当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环节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必须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第二 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 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向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派驻工作站,安排律师值班,丌 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制度设置。存认罪认罚 案件的检察环节,在犯罪嫌疑人未自行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亦应就指控罪 名及从宽处罚建c义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以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保障 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合法权 中的积极作用。 5.构建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听证程序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②公开听证 程序能够增加案件处理实体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凶此,建议在检察环节对拟采用认 罪认罚从宽的案件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由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组成I) ̄i-证 组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三方共同参与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这不仅有助丁更加 允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也增进了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⑨同时,南 于通过听证程序引入外部监督,也能进~步敦促检察机关严格L订法,规范办案。 (责任编辑:丁亚秋) ①刘玫: 刑事诉讼法 (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14年版,第9 3页。 ②周国均、李静然:《试析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1 2期。 ③关于听证制度的具体设置可参见,项谷、姜伟: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法律机制的程序保障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