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一)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象: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年满65岁及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
(一)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
(二)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老年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导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专门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
(五)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六)每次服务后要及时、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纳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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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一)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为常住本辖区半年以上0——36月龄儿童。
(二)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应当结合儿童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时间。
(三)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
(四)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儿童中医药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五)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六)每次服务后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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