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2-10」
(单选题)下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考点】区分罪数的标准
【解析】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由于只存在一个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招摇撞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
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据此,A项错误、C项正确。
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虽有“骗”的成分,但冒充警察抢劫是为了便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强取财物,而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因此,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只构成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据此,B项错误。
与B项一样,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不可能实行数罪并罚。据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项。
|「16-02-11」
(单选题)下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参考答案】D
【考点】法条关系的梳理
【解析】
如何理解法条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处理结论。如果认为法条是对立关系,条文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者重叠现象,因而就不可能出现一行为既触犯此条文又触犯彼条文的现象。则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就不会出现法条竞合现象。如果认为法条之间不是对立的,就可能承认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因而出现法条竞合现象。
A项:两个罪名若是对立排斥关系,其特点是: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如果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否则就不是对立关系。
例如,盗窃罪与诈骗罪是对立排斥关系,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但针对不同对象是可以的。例如,甲将邻居乙的树谎称是自己的
树,卖给丙。甲对乙构成盗窃罪,对丙构成诈骗罪(对此有不同观点),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B项:法条竞合是指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包含关系。对立关系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果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关系。
C项:法条竞合侵犯的法益客体是一个客体。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各自的保护法益是不同的,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利益,属于不同的法益。二者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想象竞合,如冒充警察诈骗钱财。
D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包容评价关系。但即便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在无法查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也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需要查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应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不构成贪污罪);因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故能够追究行为人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17-02-08」
(单选题)下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A
【考点】罪数的区分
【解析】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
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能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
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法条存在包容关系。包容关系,是指二者是A与A+B的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比A多了一个B。
例如,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示财产权),比诈骗罪多了一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A”法条被称为一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子。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一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包容关系有两种情形:①完全包容关系。这是指此法条(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都能包容评价为彼法条(罪名例如,所有的保险诈骗罪都构成诈骗罪。②部分包容关系。这是指此法条(罪名)的一部分构成要件行为能包容评价为彼法条(罪名)。
例如,通常说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有些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要求致人死亡,只要求造成三个人重伤。所以,当说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时,仅指交通肇事罪的“致人死亡”这种类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A项: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该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
家机关证件,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二者虽然具有手段目的关系,但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通常性,即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不属于牵连犯,而应当数罪并罚。
所谓类型化,是指常见的、多发的、符合一般人的逻辑和情理的。典型例子是: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甲存在数行为,其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此,对甲的数行为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然,如果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再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则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B项:第一阶段,行驶20公里,乙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阶段,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后面的交通肇事罪也是由于醉驾导致的,则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只定交通肇事罪。但是,不能因此否定第一阶段乙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故B项说法错误。
C项:该选项应分情况进行讨论,即丙后来的暴力行为是否是在诈骗之后当场实施的。(1)如果是当场实施,则丙成立《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罪一罪,即转化型抢劫罪。(2)如果不是当场实施,则成立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对此,可参见2016/4/2之第1问。可见,无论如何,C项都是错误的,不当选。
D项: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在立法者设置法条之时,二者就存在交叉关系,前者是普通法条,后者是特殊法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
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可见,破坏军婚的行为,除同居以外,基本上都是重婚行为。二者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所以,如果重婚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的,应直接适用特别法,即以破坏军婚罪论处。故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D项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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