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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撤回控制程序

2020-11-25 来源:意榕旅游网
1目的

当发现有批次的不安全产品时,能及时实施有关产品撤回,完全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的不安全批次的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全过程。 3职责

3. 1总经理负责组织成立产品撤回领导小组。

3.2食品安全小组组长主持产品撤回领导小组的产品撤回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3. 3产品撤回领导小组

a)检测技术中心、生产车间、销售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信息收集、调查和评估; b)生产车间负责不安全批次产品召回的实施;

O销售部门负责对已发往客户或中间商的产品的撤回及沟通工作; d)经营部负责对撤回产品运输及撤回产品防护工作:

e)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外部信息交流、协商与沟通工作,向社会发布撤回产品的有关信息; f)检测技术中心负责适当时组织产品撤回演练;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及第三方认证机构报告工作。

4程序

3.1 不安全的产品

本程序所称不安全的产品,是指我公司生产的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

a)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 b)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c)含有对特定人体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

d)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的。 3.2

信息收集

产品撤回小组收集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以及产品质量危害纠纷信息。 3.3

产品质量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

4. 3.1产品撤回小组获知其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组织成立产品撤回

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食品安全小组组长以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小组成员,产品撤回领导小组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

4.3.2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O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4. 3.3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c)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d)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4.4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后,形成“内蒙阜古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

品安全危害调查和危害评估报告”,报内蒙古自治区的省级质监部门。

4.4.5

若调查结果与内蒙古自治区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调查评估结果不

一致,产品撤回小组要及时与其进行沟通交流。

4. 3.6若和政府部门交流时,发现确实属于我公司产品存在食品安全危害时或在沟通交流后质监部门强制要求召回的应按4.5条款执行。

5. 3.7当确认属于我公司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的产品时,应当采取主动召回(按4.4条款执行)并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6. 3.8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a)一级召回:己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有机产品的召回;

b)二级召回:己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有机产品的召回;

c)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程序4.1款C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有机产品的召回。

4.4 主动召回的实施

产品撤回领导小组确认属于我公司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的产品时,应当实施主动召回。 4.4.1 4.1产品撤回小组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销售部门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 4.4.2

自确认食品或有机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有机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

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产品撤回领导小组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4.3 4.3撤回小组组长向社会发布召回产品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通知第三方认证机构。

4.4.4

自确认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有机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

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产品撤回领导小组通过呼和浩特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计划》。

4.4.5

、产品撤回领导小组提交的《产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a)停止生产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b)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O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产品的情况;

d)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e)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 f)召回的预期效果; g)召回产品后的处理措施。 4.4.6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

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4.7 4.7产品撤回领导小组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4.5

责令召回

4.5.1产品撤回领导小组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销售部门停止销售不安全产品。

4.5.2产品撤回领导小组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程序4.4.2规定发出通知;同时按照本程序4.4.5规定制定《产品召回计划》,按照本规定第4.4.4规定的时限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

_产品召回计划》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计划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程序4.4.6和4.4.7规定,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4.6

召回评估与监督

4. 6.1产品撤回领导小组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 6.2产品撤回领导小组应当在产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6. 6.3内蒙古自治区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产品撤回领导小组继续或再次进行产品召回。

7. 6.4撤回的产品不得再使用,产品撤回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撤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8. 6.5产品撤回领导小组对召回产品的后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向呼和浩特的市级质监部门、第三方认证机构报告,并接受呼和浩特市级质监部门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监督。

4.7

经营秩序恢复

4.7.1产品撤回领导小组经排查原材料、生产工艺,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后,恢复生产该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对该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认缺陷得到消除,必要时应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

4.7.2国际贸易部、销售部向经销商提供已消除缺陷的产品。 4.8演练

4.8.1产品撤回至少每年演练一次,追溯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演练包括质量检测和物料平衡,以确保程序的有效性、可行性。

4. 8.2车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物料平衡测试,物料平衡率±1%。 4.9饲料级黄原胶、苏氨酸、肥料的撤回参照此程序执行。 5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4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6.1 内蒙阜古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危害评估报告 6.2 《产品召回计划》

6.3 《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6.4 《召回总结报告》 6.5 《召回流程图》

召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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