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落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轮流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及应急值守制度,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出险情时机。 2、要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做到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禁工人在带班领导和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下井作业。
3、要落实挂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严格以对所挂牌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或走过场。
4、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严格实施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严禁因私自放松检查或减少检查出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现象。
5、要落实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全员日常培训,严禁示持证人员上岗和未培训人员入井。
6、在强化煤矿企业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抢时间、赶任务突击组织生产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7、要强化生产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严格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8、要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优化采掘衔接、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9、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严禁挂靠或转让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建设项目施工以及“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
10、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严禁无风、微风或瓦斯超期等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11、要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严格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高标准管理,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 12、要认真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管理规定,严格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严禁在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入水队伍不健全或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13、要加强矿井停产检修的安全管理,严格制定停产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
在检修方案未批准、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安全责任不明确等情况下组织检修。
14、要加强矿井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严格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巷道维护等工作,严禁借通风、排水或巷道维修等名义组织施工或生产。
15、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严格执行复产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产以及“边整顿、边生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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