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传媒车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的LED传媒车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设备数量 LED传媒车一辆 二、 租赁时间及地点
2010年 月 日— 月 日,共计 天。地点: 三、租赁金额
人民币: (¥ 元) 四、 付款方式
1、发票约定: 。 2、合同签定当日付50%即 元,甲方使用前一天付清余款。
3、未按合同如期支付约定款项,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3%的违约金,若因延期付款而造成停止租赁服务,乙方不负责任,并追究违约责任。
五、支付方式: 。 六、 甲方义务与权利
(1) 甲方负责提供:需足够安全停放车辆场地和电力(总功率10千瓦以上、电源位置须拖至车辆停放位置,并提供独立电源箱、适当的输入信号,若因电力提供不足、使用非独立电源箱、场地不足或其它问题,导致屏幕不能正常工作或安装,责任由甲方负责。 (2) 乙方负责整个屏幕的安装、运输、调试、屏幕所需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如乙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基础条件,导致屏幕活动不能按期完成,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大屏幕设备、车辆及工程技术人员进出现场的所有手续及工作证件。若因证件或入场手续问题导致乙方设备或人员无法进入现场,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4) 乙方技术人员食宿由甲方负责。
七、 乙方义务与权利
(1) 乙方负责提供与LED大屏幕配套的视频信号(AV信号)接收系统配套。 (2) 乙方负责自行办理彩幕的往返运输事宜及保险手续。
(3) 乙方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彩幕的安装、调测、全程维护及操控工作。 (4) 乙方负责在使用前将安装调试完毕的LED大屏幕交付甲方验收;在约定租赁期内将大屏幕正式交予甲方使用。 五、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覆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部租金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由潍坊市法院裁决。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地为山东潍坊。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传真或复印件有效〕,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改变此合同的任何条款。任何一方无权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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