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的公司治理
第三章中新集团基本情况及治理现状
3.1中新集团基本情况
中新集团的前身是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在北京成立, 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和资产经营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公司。在短短10 年内发展成为一家国内领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借壳上市(股票代码00563,股票 名称“中新地产集团”)、以中国大陆房地产开发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大型综合性集团 公司。 3.1.1经营情况
随着国家2003年把房地产行业确定为支柱性产业后,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 下,加之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不断释放的住房需求的拉动,以及中国城市化进程的 加快,房地产市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以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房地 产市场更是发展迅猛,以至于到07年出现了过度发展,出现泡沫的现象。在这种 大环境下,房地产企业普遍都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在此驱动下,企业的规模呈现出 一种超常规的发展态势。
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是会议制,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4)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
自2003年公司借壳上市至今,公司共召开了10次股东会议,其中股东周年大 会4次,股东特别大会6次。 3.2.2董事会概况 (l)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及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公司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联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二级委员会设置情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基本要求,董事会下设 立了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阅本集团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及惯例;审阅本集团 的财务申报程序及本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审阅外聘审计师的独立性及客观性、审 计服务范围及支付外聘审计师的相关费用。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本公司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所有薪酬政策及 结构向董事会做出推荐意见;承担审核所有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特定薪酬组合的 责任,以提交董事会审批;审阅及批准就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失去职位或被终止 职位而应支付的赔偿;审查及批准关于撤换或免除董事的赔偿安排;确保董事不能
参与其本身薪酬的确定。 (3)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14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9名(包括董事会主席),非执行
董事1人,独立非执行董事4名。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如 果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董事在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审核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薪酬委员会也由3 名委员组成,也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4)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示异议并一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在 董事会中聘请了聂梅生、张青林、高岭及黎文良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 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还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对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非执行董事认可后,才提 交董事会讨论: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召开董事会等等;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自2003年上市至今,公司基本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每年在公布年报和半年 报之前召开董事会会议,均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召集和表决。会议记录保存及时、 完整,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3.2.3监事会概况 (D监事会的职权。
虽然联交所没有明确要求,但公司实际上也设有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其中包括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为不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监事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对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应当通过半数监事会人数表决通过。
由于监事会不是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所必须具备的,所以在年报及其它可公开查 阅到的信息中,没有相关监事会召开会议及披露信息的记录。 2.4管理层概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现实工作需要,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裁9名(其中1名副总裁协助总裁主持香港公司日常工作,负责维护投资人 关系,为工作上的便利,其职位名称是CEO),总裁助理3名,由总裁提名,交由 董事会批准任命。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每届 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和投 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 具体规章;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和总工程师;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拟定公司 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提议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等。
3.3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中新集团基本情况及治理现状的描述,不难看出在公司治理方面确实存 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甚至还相当严重。
作为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公司治理的实质是通过一整套 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为了保 证公司科学决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与设计。内部治理是指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 收益,就控制权在由出资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组成的内部结构间的分配所达成 的安排,是一种通过企业内部决策和执行机制建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激励约束 机制,通俗地讲,就是通过“用手投票”的机制实现替换在位经理决策。内部治理
是直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发生作用的, 这也就是我国学者通常所称的公司治理结构。
外部治理是指出资者通过市场对经营者的间接控制,是一种外在市场压力和外 部监管力量。通过市场(如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竞争形成的委托人 之间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与内部治理不同的是,它是通过外部的“用脚
投票”机制反映股东意愿。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这些市场至少包括由产 品/要素市场、经理市场、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等市场构成 的一个市场体系。公司治理狭义的概念接近内部治理机制,而广义的概念则更接近 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相互联系、相互依 赖的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
反观中新集团,一方面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其上市规则的治理结 构,基本做到了在程序上和形式上不违规,另一方面却接连发生停牌、高管辞职、 德勤辞任等一系列事件,在这种看似矛盾的背后,中新集团的公司治理存在内部治 理弱化及外部治理缺失两大突出问题。
从企业内部治理看,当控股股东为哪先生个人或其家族时,企业是以血缘和亲 情为纽带的家族内权力分配和制衡为中心的,使得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来源具有很 强的封闭性和家族内生性。家族主要成员对上市公司大权独揽,主要控股人常常集 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较多,“个企不分”,企业目标 个人化,导致公司决策和公司运作以自己个人意志或家族内部人为中心,从而轻易 地控制和操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使其变成缺乏效力、徒具形式的“橡 皮图章”,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中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治理 格局,使企业目标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很难有效地按市场规则运作,企业的 长远发展受到威胁。
从企业外部治理看,企业主要受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等外部市 场的约束。由于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基本上是由哪先生的亲友担任,尚未真正建立以 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化的公司管理层筛选机制,所以经理人才市场对其是没有约束作 用的。另外,由于各地政府对地产业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且中国住房市场的刚性需 求较大,因此中新集团的产品市场对其影响也比较有限。对其能产生影响的就只有 资本市场了。中新集团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房地产企业,资本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就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收购、兼并和接管发挥作用并构成了 经理行为的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但由于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往往强差人意, 以及市场存在的投机性导致股价严重偏离公司业绩,使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失灵, 进而使其制约了对经营者的评价和激励约束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外部利益相关者 监督往往是不到位的,外部市场对中新集团的治理也不构成有效的约束。 这种缺乏内部和外部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无法保障企业所有者自身或股 东的利益。分析起来,造成内外治理失调、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3.1家族绝对控股,股权结构不合理
评判一个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首要标准就是是否建立 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因为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而股东大会的表决 一19-
权直接决定着进入董事会的成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其一系列职权都影响着 公司治理。可以这样说,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基础,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 结构的表现和反映。
衡量股权结构的主要指标就是股权集中度,依照股权结构集中度的不同,可以 将股权结构划分为分散型股权结构与集中型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其中,分散型股权 结构是指公司没有大比例持股的大股东,一般标准是公司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 20%以下(也有按照10%作为控制线);与此相反,集中型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存在占 有绝对优势的控股股东。如果进一步划分,集中的股权结构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单一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和几个大股东并存的股权结构。本文所指的集中型股权结 构实际上就是指单一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
不同股权结构会形成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并影响不同的股东行为。具体到本文 的研究对象,造成中新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股权结构不合理造 成一股独大是最根本的原因。
“一股独大”是指在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占有较大份额,在股东中占据绝对优 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股市中几乎专指国有股。但随着非公有制企业以各 种方式上市(包括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以来,一股独大也包括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 私有民营企业。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中新集团自借壳在香港上市以来的五年中,第
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超过50%,股权结构属于典型的单一控股股东的集中型股权 结构,“一股独大”的特征非常明显。
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特别突出、 危害较大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 损,有的是受到蓄意侵犯。最常见的是,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有实际上的决策权, 由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和经理层,有的并不适合或能力不足以担任相应职位,有的 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在其位不谋其政,造成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失误,使 小股东的利益连带受损。
第二,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核心是董事会,董事会 能否承担起受托责任。对于上市公司至关重要。在己上市的公司中,治理结构安排 上董事会的作用问题也存在着堕待改进之处。从董事会的构成上看,大多数上市公 司没有合格的独立董事,包括中新集团的独立董事,这一点在本章的下一节中将会 详细阐述。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比例不当,内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经理层 与董事会高度重合,容易造成董事会忽视股东利益,而偏私经理层,严重的甚至产 生内部人控制。从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看,基本上由控股股东的亲属或关系密切 的同学、朋友担任。中新集团在这一点非常明显,执行董事兼集团总裁由董事长哪 一20-
先生的老同学担任,分管工程和研发的执行董事兼副总裁是其大学同班同学,分管 财务和资金计划的执行董事兼副总裁则是其妻妹,分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总 经理兼独立非执行董事则是其家族亲戚。此外,还有一些分公司也是由其亲友担任 要职。
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运作承担有直 接的、最重要的责任,这就使得董事长容易越祖代疙,陷入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在中新集团,曾经出现过一个总价10多万的橱柜装饰面板招标合同竟然只能由集 团董事长哪先生才能确定的事情。由此可见,中新集团在董事会运作和管理流程上 非常缺乏效率的。
第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由于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竞争条件 下产生的,这些人中,即使是合格的经理人才,其获得充分激励的合理性也常常受
到质疑。当然,也存在一种现象,就是董事会在内部董事占多数的情况下,通过由 其控制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过高的报酬,也就是说,自己确定自己的报酬。与此密切 相关的是对公司经理层缺乏有效约束,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显然,这两种情况 都不利于公司有效治理。
在中新集团“一股独大”且绝对控股的同时,从前文对中新集团股权结构的描 述,可以看到其它投资者所占比例较小,且股权分散,缺少机构投资者。 我国内地股市是一个以散户投资为主的新兴市场,市场缺少机构投资者。而香 港股市己有100多年的历史,是一个高度自由、高度开放,并以国际机构投资者为 主体的投资市场,一直以来香港股市被誉为亚洲市场的投资风向标。根据2005年 10月至2006年9月统计显示,按现货市场成交额计算的投资者分布结构如下:本 地个人投资者占27%,外地个人投资者占3%;本地机构投资者占26%,外地机构 投资者占39%;交易所会员自营占5%。由此可见,在香港股市中,机构投资者所 占比例高达70%,而个体投资者仅占30%!这是一个典型的、标准的以机构投资者 占主体的市场。
这种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格局,根本上改变了资本市场的结构,极大地改善了 上市公司的治理。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作为大股东的代表,近几年机构投资者在公 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地扮演起安定股东的角 色,并表现出“关系型投资”的趋势。简单说,就是进行长期投资,并监督企业的 经营管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机构投资者平时对公司治理不甚关心, 主要追求股票的投资回报,但它比散户更有能力去关心自己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状 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特别是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问 题时,机构投资者可以采取行动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处在香港这样一个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环境中,中新集 团的股权结构中,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却较小。在所占的比重不大的情形下,机构投 一21-
资者目前还难以形成制衡机制,更是无法承担起改善中新集团公司治理的重任,从 而也无法给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 3.3.2缺乏公司内外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对于上市公司,监督主要来自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监督。
先说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是通过外部治理机制来发挥作用 的。前面已经分析过,由于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等外部市场的约束 对中新集团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衡作用。还有,作为规范和指导房地产行业 的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官员本身在房地产企业中就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田, 再加上行政效率不高,监督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缺乏统一的标准,各部门之间缺 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受到的限制 和外部干预太多,独立性、客观性和自由空间太小,未能与政府部门一起形成有效 的监督合力。
此外,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在很多时候会由于自身经济利 益、信息的完整与否及配合程度等因素受制于上市公司,经常难以对上市公司的治 理有效性(主要从财务角度)做出全面的评价,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也就 无法做到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对它的监督和约束。2008年初,负责 对中新集团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更换,且公司停牌时间超过一年之久,则从 另一侧面可以窥见其外部治理和监督体系已经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了。 再来说内部监督。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有三部分:一个是内部审计机 构,一个是监事会,一个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
企业的内部审计要么从属财务机构,要么直接对管理层负责,根本谈不上独立 性和权威性,而且内部审计主要将大部分精力用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 查和生产经营的监督,再加上内部审计本身存在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的问题,导致 内部审计监督的效果很不尽人意。在上一节中曾提到过,中新集团负责内部审计的 是由家族成员担任,独立性和监督效果非常值得商榷。
在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 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它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行为,有权 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 否决。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熟悉财务审计的专业人员,必须有职工代表。然而,在 很多公司的监事被董事及经理视为从属和被领导的地位,很少出现对董事会决议进 行否决的情况,监督无从谈起。在监事会人员构成上,缺乏真正的职工代表,即便 是有职工代表,作为监事会成员,身份不独立,其职位和薪酬都由管理层决定,难 彻有关这方面信息,房地产独立评论家牛刀的一些评论文章可以参考,如《房产问题都会牵出副市长》等。此外,
近此年来各地各级政府由十房地产项目而引发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也可以进行佐证。 一22-
以承担监督的职责。
作为一个家族企业,中新集团也未能摆脱这种局面。一方面,香港证券市场并 不强制性要求企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不属于监管范围,处于一种“有则更好,无 则亦可”的情况,企业自身也绝不会主动给自己戴上一副“枷锁”,限制自己的自 由。另一方面,即使在上市前已经设立了,在这种情形下,监事会肯定不会拥有监 督董事会、管理层的实质性的权力,监事会有名无实,作用虚化。另外,与中新集 团家族企业的特征相联系的是,在监事任免机制上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公司的监事 会主席是由哪先生的配偶担任,亦没有职工代表,这种在身份和关系上不能保持独 立的情况下,实际上监事会根本就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机构设置,无法从法人治理结 构的角度上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
中国上市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问题成堆,市场上弄虚作假成风,广大中小 投资者利益伤害严重。对于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解释就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不完善,一股独大和监管不力,形成“内部人控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这种现 状,以及监事会日渐成为花瓶摆设,引入独立董事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 从理论上讲,相对于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 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 明度,督促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但是这恐怕只能是制度设计者的一厢情愿而已。 以本文的研究对象—中新集团为例,虽然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占的比例 及会议出席率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要求,但它们的作用并没有显现,尽职只是理 论上的,在实践中并没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同很多上市公司一样,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存在基本上是为了应付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独立董事的选择上,由于董事均由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股东大会又是由第一大股东绝对控制,这就难以避免选择出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行使职权时不会不考虑绝对控股方的意愿。通过中新集团所公 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历中,可以轻易地看出,基本上他们都属于房地产这条“大 船”上的,在利益上与中新集团存在着天然的和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全国工商 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①女士,更是被誉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代言人”。受制于这
种情形,很容易产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道德风险问题,很容易成为大股东的俘虏, 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内部董事“共谋”,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就更 无法做到监督和约束董事会了。
3.3.3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不主动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动因同公司治理一样,也源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企业外部所有者需要获得真实的信息,便通过法律、条例及准则做出企业定期对外 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定。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反映了委托人与代理人权责对等的内在需 求,反映了资源所有者赋予经营者资源的使用权,处理权。上市公司外部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他们实施 对自身的法律保护或“用脚投票”都无从谈起。因此,通过法规强制公司提供适时、 真实和可靠的信息是法律保护的重要体现。
可以说,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 容,它贯穿于证券发行流通的全过程。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个有法律保障 的、及时准确而真实的信息系统,以便向证券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人的业务和 财务运营状况,使投资者能够有平等机会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真实情况,以确保投资 决策的理性化。同时通过信息的公开,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监督上市公司行为 的空间,以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发挥证券市场公平竞争的功能,有利于上市 公司改善自身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的内容,尤其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情况、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大股东持股情况等内容,对于广大投资者 监督上市公司法人机关、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尽管在的公司制度和监管规定上对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在形式上中新集团也 按照这些要求去做,但似乎与国内其它上市公司一样犯有同样的毛病,即信息披露 总是无法满足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在2008年初停牌后,公司管理层多方努 力为求复牌,但碍于联交所向中新提出的大量问题,中新管理层都无法解答,而这 些问题都是针对中新的土地交易,而且中新取得的部分土地储备可能存在违规而遭 内地有关部门调查,而至今调查都没有定论。此外,有一些通过收购获得的项目, 都存在着问题,比如陷入严重的资金困境或债务缠身,股东之间也可能存在众多矛 盾,如其位于通州梨园的“自由小镇”①项目。这些信息都未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进 行披露,这也是资本市场对其公司治理最为垢病的一个方面。 总结起来,中新集团在信息披露上的问题有:
(1)信息披露不及时:它主要指上市公司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或在公共 传媒中出现的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传言、消息和股票价格发生异 常波动的原因披露或公开澄清不及时。尤其是指中新集团在资产重组或项目收购、 土地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滞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资源,它 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信息披露一旦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对投 资者的损害程度可想而知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不论定期报告还是临时公告,普 遍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
(2)信息披露不完整:它主要是指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有关信息陈述不
充分,甚至隐瞒事实,断章取义,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误导投资者。披露不充 分主要表现在: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 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它企业提供财务担保、持续经营 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的披露不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之名,故意隐 瞒重大会计信息。
(3)信息披露不准确:主要是指中新集团的预测信息不准确,特别是对未来
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及赢利状况的判断和预测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在大多数投 资者的眼里,预测信息的重要性远高于其它信息,直接关系到其投资动向和规模。 如果出现偏差并要求对这些偏差做出解释时,往往只对国内、国际市场因素,国家 政策因素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一再强调,而对于上市公司的特殊目的、经营管理上的 失误、会计数据失真等主观原因则避而不谈。
(4)信息披露不主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上属于制度驱动型
的信息披露,普遍以满足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方面的要求为己任,自愿进行信息披露 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不少上市公司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 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 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态。这种 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 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有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内容,从而 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中国的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各种利益团体盘根错节,相互博弈极其激烈的行业, 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属“正常”。当某个房地产项目成功推
出,在市场上热卖,受人追捧时,看似外表光鲜,其背后不知隐藏着多少令人叹为 观止、不为人知的事情。这些信息可能会存在着极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出 事则已,一旦出事就会对投资者带来严重的损失。
第四章中新集团公司治理模式及其实例分析
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某些国家由于脆弱的公司治理结构对金融体系产生了巨 大的危害。进入新世纪,又接连出现安然、世通、银广夏等公司造假案,国内外资 本市场面临诚信危机,严重陷入信用沼泽。这些丑闻案对资本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造 成巨大伤害,给国家、社会和股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使企业和经营管理者自身面临 巨大灾难。严峻的现实使理论界、企业界以及广大投资者越来越认识到,公司治理 是影响企业竞争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是保证企业持续健康成长的关 键所在。
公司治理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 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公司 治理不仅关系到单个公司与个人,而且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经济的增长、全 球资本的配置,从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财富与福利水平。
公司治理问题与企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中新集团 目前存在股权过度集中,家长制严重,内外监督约束乏力,家族企业人才瓶颈等问 题,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治理模式,吸取国内家族企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 完善中新集团公司治理的原则如下:
第一、实现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使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 受益于这种长期发展,持续得到投资回报。就是说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 东价值和长期投资回报最大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第二、兼顾企业效益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确保当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和 家族利益发生矛盾时,一方面要确保企业像一般的非家族企业那样有效运转,同时 使家族和股东的摩擦降至最低,另一方面还要确保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排除亲 情关系的干扰,用正式的经济规则约束企业中的每一个成员,公平、公正地对待出 现的机会和面临的问题。
第三、企业治理结构要有利于企业内权力分配与制衡。与非家族企业的治理结
构一样,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也要保证各方权力的平衡,相互约束、相互制约,切 实发挥每一个机构的作用,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降低可能出现的决策风险,使家 族企业的治理效率达到最优。
第四、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强化董事及董事会的 责任,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领导和对管理 人员的有效监督。
第五、完善家族企业公司治理,还要考虑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家族企业的治 理结构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结构,要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而定,企业治理结构设计没 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必须从本企业实际出发。这里包括:企业所从事行业、行业定 一26-
位、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等等。 4.1中新集团完善公司治理的对策
4.1.1降低家族持股比例,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有效的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前文己提到过, 中新集团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个人持股比重过高、股权集中,存在“一股独大”现 象,不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形成多元股权主体制衡机制,也不利于建立科学的法 人治理结构。因此,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中新集团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股权结构优化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它有两方面优点:第一, 可以克服个人股比重过高而引起的“搭便车”、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促使股东关 注公司长期发展。第二,多元投资主体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有利于形成多元 股权主体对经营者的制约机制,强化股东的控制权,降低“内部人控制”代理成本, 避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对中小股东权益的过度侵犯。从企业的发展方向上看, 股权结构多元化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多元化股权有更强的筹融资能 力,经营风险更分散、监督管理更为有效,能很好解决企业发展所需的人力和资金 等资源短缺问题。
从总体上看,中新集团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第一,在我国法律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程度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中新集团应该 适当放宽投资比例及方式的限制,通过股权融资等方式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特别 是大力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降低目前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逐步
形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管理层、机构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相互监督的所有权制衡 局面。这一方式可以使企业广泛吸收社会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是一种实现股权多元 化的较好形式。股权多元化可以壮大企业资本实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和经营风险。 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大时,由于退出成本过大,机构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是作为 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考虑到中新集团的实际情况,股权 过于分散和过于集中都有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绩效的低下,应采取股权相对适度分散 的方式,允许若干大股东的存在,考虑到创业者个人对企业的情感,应保持哪先生 对企业的控制权。
第二,积极推行经理人持股激励机制。目前,对经理人的报酬激励更注重当期 业绩激励,报酬结构主要是工资加奖金,这容易导致经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在职期间 的行为短期化问题。目前中新集团迫切需要做的是,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大 力培育经理人市场,为经理人才的职业化搭建平台,形成完全市场化的经理人资源 配置机制,积极推行经理人持股激励。因为经理人在拥有公司股权后,成为公司的 准股东,于是经理人便具有双重身份,从而有效降低委托一代理成本,防范道德风险 一27- 的发生。
4.1.2加快董事会改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在优化股权结构基础上,还需要加快中新集团的董事会改革。目前较为可行的 选择是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创新董事会的功能与职责。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
第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为此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独立董事身份必须真正独立,必须能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英美等国的实 践表明,在董事会中引入不在公司任职,且与公司无重大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专业化运作,对于公司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判和监督,对于保护中小股东 的利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新集团特别要避免将一些与房地产行业有着重大利 益关系的人选作独立董事。
二是独立董事人数不能过少,至少应达到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否则 不能充分起到监督作用,难以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目前,中新集团独立
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所占比例不到30%。
三是独立董事职责要有保证。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仅仅通过 公司管理层的介绍以及财务报表很难了解公司的真正情况。独立董事需要听取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咨询意见,上市公司也应该积极给予配合。 四是增加独立董事人员选择的途径。由于独立董事是作为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因此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不应由控股股东或由其控制 的董事会提名推荐和决定。中新集团可以借助香港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平台,从更广 泛的范围中选择独立董事。
第二,加强董事会的内部分工和制衡。
为了改变董事会缺乏专业分工和内部制衡的状况,中新集团应该借鉴英美等国 的经验,并且不拘泥于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在董事会下面设立不同 的专门委员会来履行不同职能,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 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在各专门委员会内合理配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与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比例,委员会可以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以强化董事会的执行 功能。并通过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中这些要害部门的把握,并对独立董事充分授予权 利,以发挥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约作用。中新集团目前已建立了薪酬委员会和 审核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但由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工作基本上是一种“兼 职”,这两个委员会的实际话语权在公司内部。这种状况必须要加以改变。另外, 将目前战略经营部研究并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职能及人力行政部考核和提名的职 能进行剥离,分外并入到新设立的战略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并使
外部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真正具有发言权。 第三,加强董事的培训和教育。
要持续开展对董事的教育培训,使其熟悉证券法规,增强法规意识,认识到董 事并不是“荣誉”职务,在其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承担了同等的责任。要强化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的责任义务及诚信意识,对缺乏诚信、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董事应采 取措施限制其再担任董事。董事在公司上市时要在律师帮助下向交易所签署董事承 诺书,保证遵循诚信义务。
4.1.3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引入新的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为上市公司引入
外部监控机制,将大大地健全和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 强独立董事监督和制衡作用的同时,也要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力量,实现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内外配合,协调并举的监督机制,对上市公司形成内外监控的完善体系,防 范和化解上市公司的风险。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监事会的选举基本都是由董事会或者控股股东操纵和指 定,其独立性非常弱。由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不同于大陆的监管机制,加之 中新集团是一个家族企业,且绝对控股,因此监事会不但独立性差,而且功能虚化。 为了保持公司结构的历史连续性和稳定性,中新集团的监事会不但不能取消,而且 需要进一步加强它的内部监督作用。
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起着重 要的作用,使其可以独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督控股 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监事会则有两方面职权是独立董事没有明确规定 具备的。一是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二是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要求董事和经理予 以纠正。这两项突出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重点是监督董事、 经理守法遵规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他们是否依法按章按程 序办事,看董事、经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职工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立董事, 如果其没有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亦可监督,如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职工利益, 而强调股东利益,监事会可以监督。概括的讲,两者虽均负有监督职责,但侧重点 有所不同。监事会以违法性监督为主,如监督公司管理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而独立董事则以合规性监督为主,如监督董事会经营计划是否合理,是否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等。
针对中新集团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可以考虑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的 组成方式、资格限制和比例要求可以参照独立董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外部监 事中应当引进债权人(如银行),债权人出于对自身债权安全性的考虑,具有更强
烈的监督动机。
这种模式是德日银行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主要特点是:允 许银行持有公司股票,并且公司的股权往往集中在以银行为主体的机构股东之手。 在一个缺乏活跃的公司法人控制权市场的情况下,德日模式中的银行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在这种模式中,由于银行通常派 遣中级职员作为持股公司的董事或审计人员,一方面有利于作为股东的银行随时了 解持股公司的财务信息,另一方面,这些中级职员通常是财务专家,让他们参与监 督经营,有利于提高股份所有权对经营权约束的效率。银行之所以有能力监控经营 者,除了它是持股公司主要股东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德国和日本的 银行往往掌握着持股公司的主要支付结算账户和主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一旦公司陷 入困境时,银行通常在监督、重组或清理公司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从而强烈地刺激 银行密切关注持股公司经营活动;二是法律允许银行通过代理投票制度来行使其它 股东的投票权,这样,其他股东无需花同样的精力去监督经营者,从而节省了他们 的监督成本。
4.1.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
坦率地讲,要求中新集团主动改变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和不主动 这些问题,是很不现实的,这在全球证券市场上都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先例,因为 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以利润和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的经济组织。因此,只能在法律制 度日渐完善,舆论监督相对中立客观时,再辅之以优化股权结构、改善上市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才能达到信息披露相对满意的地步。
目前,迫切需要从中新集团的外部环境入手,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众舆 论监督等途径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首先,在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依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财务信息,受害者往往是中小投资者,所以在完善公司治理 的过程中,应该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由于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设立小股东权益保护协会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筹 建小股东权益保护协会的资金可以来源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固定上 缴会费等筹集协会运作所需的资金。为了充分发挥这一机构的作用,应聘请对证券 市场的运作有相当认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作为工作人员, 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诸如投资咨询及诉讼方面服务。 其次,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建设。
上市公司相当大比例的信息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和人员编制、审查而产生的,他们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生力军和中坚力量。 注册会计师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
监督,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提供保障。 但近年来,从证监会公开处罚的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来看,许多会计信息的不 真实及造假行为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是不难发现的,但即使如此,有的注册会计师 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谋划策,编制出具虚假报告,有的则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虚假报告听之任之,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 必须从根本上加强这些中介组织的自律,制定严格的执业标准和法律制度,从而规 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违法犯罪 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最后,强化以新闻媒体报道和专家学者意见为主的第三方监督。
要解决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除了加大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力度, 也要依靠独立的第三方调查,充分发挥大众舆论,通过曝光和监督,抑制上市公司 不当行为,起到一个对公司、对市场监督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第三方主要指新闻 媒体和其他独立专业人员,如金融服务机构、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新闻机构中的 专家学者和专业分析人员。他们出于专业和职业上的驱动,对有关信息进行搜集和 分析,对行业动态和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投资经营方面 的信息。这些工作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监督作用。如果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 时、准确和充分的话,这些机构或人员就会向社会发出警示,引起整个社会对公司 经营的关注。当公司内部存在问题或决策失误时,他们的意见就可以影响公司的决 策,或影响股东和董事会成员,通过内部治理机制或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 4.1.5在合理授权的同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专权”、“家长制”、“一言堂”等现象是中国家族企业的一大特点,是造成用 人机制僵化,外部治理机制中经理人市场监督约束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 使这种现象得到解决,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需要从两方面来入手:一个是具 备合理的授权机制,另一个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家族企业在创业初期并不需要授权,因为授权所必需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像中 新集团这样发展到一定规模,并且在香港上市,成立国内较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时,授权就成为必需。企业领导者通过明确的授权和管理团队成员彼此之间的分 工合作来实行规范化管理。合理的授权,可以减少企业主管领导的工作负担,使他 们从琐事与常规的工作中得到解放,能有更多时间考虑类似公司发展战略这些较重
要的问题,以谋求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长远发 展。但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时一定要注意授权的范围、层次和责任,避免出现权责 不清,权力重叠和责任“真空”的现象。只有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机制,才可以真正 从制度上做到对经理人的信任和支持,才能使激励和约束具备实施的条件。 在对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方面,必须做到使企业经营者获取其经营一个企业所
付出的努力与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利益,同时又使经营者承担相应的风险与约束。 类似中新集团这样的上市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股票期权的方式。它具有激励成本低和重视长期激励的特点,同样可以达 到类似的效果。如果将持股制度扩散到中、低层经理人,则可以有效防止经营者跳 槽时带走大批企业骨干,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二、通过福利制度来激励管理层,包括奖金、利润提成和股权等。不是让经营 者一次性就能得到,而是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考察周期。只有当经营者工作了一定的 年限,并达到企业的要求时才能真正变现。退休金计划是一项较好的福利制度,有 助于激励经营者的长期行为,以解除其后顾之忧。实行管理层报酬激励与风险抵押 制度相配合,可以防止出现经营者获取高额年薪,但对公司经营不善所造成的重大 亏损不负责的情形,实现应有的激励效果。
三、在物质激励的基础上,建立声誉机制,注重经营者道德人格的培育与建设, 可以更好地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公司高层经营者而言,良好的职业声誉一方 面是荣誉激励,使经营者获得社会的赞誉,从而产生成就感和心里满足。另一方面, 声誉、荣誉及地位等意味着未来的货币收入。 4.2中新集团完善公司治理的实例分析 4.2.1优化股权结构的实例分析
为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以降低家族持股比例和引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内容的 优化股权结构是前提。因为,只有实现了这一点,才能改变单个大股东操控公司、 排斥其他股东权益的状况,形成一个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良性运作 的环境。
由于中新集团长期停牌,投资者无法进行市场交易,所以也就无法通过“用脚 投票”的方式来改变股权结构。目前就只剩下股权融资这个途径了。股权融资按融 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
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 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但中新 的停牌使其无法进行增发和配股,所以对中新集团来讲,私募发售就是唯一现实选 择了。
对于企业,私募融资不仅仅意味着获取资金,新股东的进入同时也意味着新合 作伙伴的进入。新股东能否成为一个理想的合作伙伴,对企业来说,无论是当前还 是未来,其影响都是积极而深远的。在私募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类投资者:个人投 资者、风险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者虽然名义上是一 个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却相当活跃主动,形成了一个积极的内部投资者的独特
模式。与一般的非执行董事相比,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企业中有直接的重大的经济利 益,企业的盈亏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收益。正因为如此,私募股权投资者愿意 并且注重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企业的发展过程有足够了解,有效地消除了 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风险,并与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目标上的统一。 据公开资料,自2003年在香港借壳上市后,中新集团在资本市场上的股权融 资动作并不频繁。但在2006至2007年里,中新集团因为大量圈地导致较大的资金 压力,再加上宏观经济的原因,2008年对整个房地产业是一个生死劫和洗牌期。从 去年下半年起,中新集团就已经开始积极寻找并洽谈集团层面的股权融资。虽然目 前由于谈判价格悬殊、市场低迷和投资人信心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中新集团在股权 融资方面无任何实质性进展,但这样做,一方面必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极大地缓 解资金紧张局面,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导致法人治理结构产生连锁反应,使股东大会 具有实质的制衡和约束作用,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强管理团队的实力,使企业 朝着更有利于股东的方向发展,从而提升中新集团的治理水平。
现在中国有一部分家族企业己经开始在优化股权结构上做文章,并取得了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正泰集团为例,从1991年开始,正泰在完成了企业的 原始积累之后,结合温州和自身企业的实际,着力进行股份制改造,打破单一的股 权结构,不断地吸纳新的股东来“稀释”家族股权。通过引入家族资本稀释自己股 份,引入社会资本稀释家族股份,通过配送股权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实现企业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使正泰成功迈向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轨道,从一个传统 的家族企业转型逐渐为一个现代的“企业家族”。
4.2.2完善独立董事的实例分析
目前,在中新集团法人治理结构中,内外监督约束体制主要包含独立董事、监 事会、债权人这三个利益相关方。其中,在中新集团“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没有 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约束作用就无从谈起。但也不能说 以加强独立董事地位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董事会改革不可行,因为这是国外很多国 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和成功经验,是值得中新集团借鉴并加 以实施的。以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为例。
淡马锡有限公司是新加坡财政部的全资国有控股公司。1974年成立之初,资产 总计仅3.5亿新元,到2007年3月31日止,投资组合总市值已经达到1649亿元新 币。从成立至今,淡马锡以市值计算的年股东总回报达到18%,以股东权益计算则 达到17%,每年派发给股东的股息超过7%。淡马锡的表现可谓出类拔萃。绝大多 数观察人士认为,淡马锡的公司治理是其持续成功的根本,而其中最具特色是便是 以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
淡马锡及其独资、控股的企业,都建有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一般情况下,
控股企业董事会由股东单位人员、管理层和独立董事三方面人员构成。根据企业情 况不同,来自股东单位(政府)的董事数量不同,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股东董事。 淡马锡及控股企业非常重视董事会的独立性,股东董事和来自管理层的董事极 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进入董事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 绝大多数。在淡马锡和绝大多数控股企业,董事长与总裁这两个职位由两个人分别 担任,董事长是多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择总裁。即使由内部人担任董 事长,首席独立董事或副董事长也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在淡马锡及其控股企业, 即使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也要在每次董事会之前召开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讨论经理层或非执行董事的情况。淡马锡认为,独立董事占绝大多数是最佳运作董 事会必备的结构和实现条件。淡马锡早期的董事会股东董事的比重比较大,后来逐 步转变为以独立董事为主。
淡马锡及控股企业董事会均设有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专门委员的设置按照法 律的规定设立,非上市企业专门委员会设置由董事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不尽 相同。对于非上市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完全根据企业日常决策的需要。 常务委员会不是小董事会,而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日常监控,其职责
都是清晰的。
4.2.3引进外部监事的实例分析
前面提到受制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内部监督约束不能起 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房地产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量极大,银行贷款 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债权人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新集团1月13 日公布的2008年中期业绩中显示,目前需要偿还的债务包括31.8亿港元的银行贷 款、4亿美元的高级债、n亿港元可转债以及61.4亿港元的应付款。根据这种状况, 可以考虑引入债权人监督管理机制,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以担任外部监事的方 式,在监督和约束公司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
这一点在德国企业的公司治理中作用比较突出。德国公司虽然也有股份制的形 式,但其没有发达的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主要向银行获得 贷款,即使发行股票也主要由银行认购,所以,以银行为主体的大股东对公司实施 监控,实行监事会选择董事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的“二层制”治理结构,而且 银行债权人通过参加公司监事会,或派银行职员成为公司监事进驻公司的监事会,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加上银行作为公司各种金融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能够比较容易 获得该公司的内部信息,从而有效的对公司实施监督,形成对公司具有强大监控的 影响力。
4.2.4薪酬激励的实例分析
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取得的共识是,薪酬激励必须将经理人的薪酬与企业 的业绩挂起钩来,从而提高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使股东利益与经理人利益处在一 种激励相容的状态。不过,对于应该采取何种更为合理和科学的薪酬结构,中新集 团仍处于一个摸索阶段,目前已呈现出一种向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在中新集团的薪酬结构中,一方面包括固定收入或现期收入,主要指固定工资 和按期固定发放的货币福利津贴。中新集团非常重视这个部分的激励,去年即便在 全行业不景气,裁员减薪比较普遍的情形下,集团仍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加薪激 励,这在民营企业中不多见的,这也是中新集团中高层队伍比较稳定,流失率较低 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薪酬结构中,另一方面也包括不固定收入和远期收入。不固定收入主要指季 度奖金及董事会特别奖励。今年在房地产行情持续走低的背景下,中新集团将奖金
的发放比例由原先占工资总数的20%提高到50%,并把奖金与其经营业绩紧密相关, 这样虽然有较大风险,但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第一季度中新集团 的销售收入环比增长145%。远期收入主要指股票期权。在我国民营企业中,实行 股票期权激励的企业还不多。中新集团在港上市后,也将经理人的持股计划列入日 程,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数非常少,只局限在哪先生以外的少 数几名董事会成员,对经理人的持股激励作用仍很微弱。
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来,“工资+奖金+股票(期权)”这种薪酬结构的激 励作用是非常显著的。以微软公司为例,微软通常不会支付给员工很高的薪酬,但 是有高达15%的一年两度的奖金、股票认购权以及工资购买股票时享受的折扣。每 一名微软雇员工作满18个月,就可获得认股权中的25%的股票,此后每6个月可 获得其中的12.5%,10年内的任何时候员工都可以兑现全部认购权。微软每两年还 配发一次新的认股权,雇员可以用不超过10%的工资,以八五折的优惠价格购买公 司的股票。美国企业的管理层激励方案不但改变了经理层的报酬形式,而且还让管 理者意识到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也是个人利益之所在,使管理者和股东站在了同一 条战线上,管理者与公司融为一体。
第一,公司治理不仅关系到单个公司与个人,而且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 经济的增长、全球资本的配置,从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财富与福利水平。随着企 业自身的成长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应不断进行治理模式的改进,选择与自身特 点相适应的治理构架。
第二,中新集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但按要求建立起符合上市规则的治理结构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的完 善和合理。它的公司治理存在内部治理弱化及外部治理缺失两大突出问题。 第三,完善中新集团公司治理的主要对策有:降低家族持股比例,积极培育机 构投资者;加快董事会改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并引入新的 监督约束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在合理授权的同 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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