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残疾人、特困户的,同时须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就业援助A证。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该法人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同时须提供受委托的证明文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申请人须提供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的,申请人须提供租房协议及出租人的房产证明;不能提供出租人房产证明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的证明材料,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
2、经营地址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济类型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经济类型的证明材料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
4、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变更;
申请人须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变更的批文,及原许可证正本、副本。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有关规定(各地不同)
(一) 卷烟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1、城镇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
2、居民社区卷烟零售点数量控制在社区居民总人口数3.5‰以内;
3、农村自然村卷烟零售点设置:
(1)人口在200人以下的自然村,设置一个零售点。
(2)200人以上的自然村,按每增加2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8个零售点。
(3)各类专业商品市场的卷烟零售点,原则上控制在总摊位数的1%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卷烟零售点设立可不受间距距离限制。
1、残疾人并提供残疾人证明,夫妻双方失业并取得就业援助A证的,可不受城镇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规定的限制,但50米之内只许可1家。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
3、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4、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
5、营业规模100张床位以上的宾(旅)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点;
2、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校内或经营场所设置在中、小学校门口100米以内;
3、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4、医院、药品店不利于经营卷烟场所的;
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其它情况。
(四)经营场所设于机场、车站、码头、商业中心、商业特色街、风景旅游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严发放。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办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递交办证申请的先后顺序、经营规模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审批发证。在同等条件下,对残疾人、下岗人员、特困人员等申请人优先办证。
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还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具体期限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领日期、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期限等情况确定。期满后需延续的,持证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延续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期限执行。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需变更和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先登报挂失,声明作废,再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领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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