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提高执法质量,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本文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所谓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把“人”作为执法活动的核心和最重要的资源,把组织内全体成员作为执法的主体,围绕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公安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于组织内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实现公安执法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的总称。进一步说明人性化执法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并通过公安民警执法当中对人的本性的正确认识,从而认清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民警的重要职责,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人民警察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适应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构建人性化执法,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活动中更好地依法保护各类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最后,认识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人民警察必须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侵害公民基本权力的行为发生,紧紧围绕政法综治战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为总要求,突出重点,科学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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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兼顾地搞好政法综治宣传工作,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和政法综治工作全面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并对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安民警 人性化 执法
前言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人民警察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既依赖于完善的人性化立法,又依赖于执法之“刚柔相济”,还依赖于文明的执法理念,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一、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一)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所谓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把“人”作为执法活动的核心和最重要的资源,把组织内全体成员作为执法的主体,围绕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公安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于组织内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实现公安执法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的总称。
人性化执法有以下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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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性化执法首先是一种执法管理模式,这种执法管理模式是以“人”为根本,以“人的本性”作为基础来设臵的,是指从人感情、需要、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把人的要素放在中心的地位,还“人”本来的价值和尊严,创造出一种能够满足人性的、善的需要的社会环境,运用人的心理因素和情感因素来激发其热情,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执法效率,这是人性化执的出发点和最基本要求。
2、作为一种执法模式,首先当然是依法办事,“法”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将个体的力量约束到一个集体当中去,并为这个集体服务,以产生更大的能量而提高效率。“人性化”意味着一种理解和疏导,通过情感因素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量。
3、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感性的共享型的执法管理模式,需要执法者用心来同被执法者进行交流,做到彼此了解,并在一相当长的时间里就公安执法者从事的工作达成共识。因为执法者是人,被执法者也是人,人与人之间总有一些本性的东西是相通的,所以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其实就是执法者平等地进行交流和勾通,共同构建一种认同感,使得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识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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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人性化执法上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这些错误的认识表现为方法与目的的混淆,人性化与自由化的混淆和人性化与人情化的混淆。
首先,“十七大”会议指出,我们要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路线,其中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既不是一种管理方法,也不是一种获利工具,它是社会正义、自由秩序和个人欲望三者之间的平衡发展和相互制约。以人为本在时下的中国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口号,人文关怀、人性化管理也随着成为一种时尚用语。有些单位只是把它当作一句树形象的广告词,很少有人深究其意义,使这一本应反复思考的人类问题沦落为众所周知的宣传故事,被一些人利用来做政治秀。
其次,人性化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一种更具人性的执法与管理。所谓人性化,是说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性化,而不是无原则的自由化的宽松管理或不管理。人性化管理不是丢弃管理原则,而是“软性管理”。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提醒执法者注意对人的尊重。人性化管理执法包含人性自由的要素,但这个自由是有度的而不是规矩的自由,必须用法律、社会公德和具体的规章制度约束自身行为。
最后,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和自由化执法,而是制度化执法的升华,是人性充分觉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沾亲带故、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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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但会失去人性,也失去人性中必须把握的尺度,使人性化执法向人情化执法转化。
二、执法应正确认识人的本性 (一)人性的构成与层次结构
人性是指区别于动物,人所特有的,通过自己的活动所获得的全部属性的综合,是现实生活中人所具有的全部规定性或者说是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各种属性的总和。人具有两面性,或者说人性具有双重性。人们所处的环境因素,决定着两面性中的哪一面表现更突出,只有当两方面的表现处于平衡状态的时候,人类才能实现资源共享,社会才能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要弄清楚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性问题,这是因为管理的根本目的,应该是缩小人类永恒的本性与工作环境的要求之间的差距。
人性层次结构的理论主要是指巴特勒关于人性的三个层次的学说,即感觉、嗜欲、情欲和情爱等欲望是人性中的最低层次;自爱和仁爱构成了人性的第二层次;反省或良心是人性的最高层次。权力源于拥有或者有途径可以获得所需的资源,无论什么样的资源都会导致一个个体或团体对其他个体或团体的依赖。因此,如何组织和管理资源的决策,会直接决定人性的哪个方面得以表现出来。
我们发现在我们的公安民警执法实践中,简单地号召公民遵守法律法则、全身心遵纪守法,并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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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良好公民的守法意识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条件支持。道德和奉献是一种利他行为,以他人为中心的天性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自然产生的,靠动听的口号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同情心、理解相信对于产生高度合作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不可能制造出来,只能在一个精心构建的人性化的执法的环境中才会自发产生出来。任何组织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人,因此公安民警执法问题的核心应该放在人性积极的一面,而不是效率。我们还须明白,靠监督和压迫是得不到良好的执法效果的
(二)人的欲望、需要的认识
欲望是动物体因感觉缺乏而渴求满足的一种心理现象。人类欲望是人体各种器官能渴望得到满足而通过相应的生理—心理过程表现出来的一种现象,心理学家早就认识到,当个人欲望是像生理需要这样的个人最基本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时,就会对个人产生压力,而这种压力又常常大于所有其他可能产生的忧虑和需要。正如马斯洛所发现的那样,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所有的需要并不是同时排列在一个平面之上。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是:自我实现、尊重需求、社交需求、安全需求、生理需求。
生理上的需要是人们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如吃饭、穿衣、住宅、医疗等等。若不满足,则有生命危险。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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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它是最强烈的不可避免的最底层需要,也是推动人们行动的强大动力。
安全的需要要求劳动安全、职业安全、生活稳定、希望免于灾难、希望未来有保障等。安全需要比生理需要较高一级,当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就要保障这种需要。每一个在现实中生活的人,都会产生安全感的欲望、自由的欲望、防御的实力的欲望。
社交的需要也叫归属与爱的需要,是指个人渴望得到家庭、团体、朋友、同事的关怀爱护理解,是对友情、信任、温暖、爱情的需要。社交的需要比生理和安全需要更细微、更难捉摸。它与个人性格、经历、生活区域、民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都有关系,这种需要是难以察悟,无法度量的。
尊重的需要可分为自尊、他尊和权力欲三类,包括自我尊重、自我评价以及尊重别人。尊重的需要很少能够得到完全的满足,但基本上的满足就可产生推动力。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等级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就要求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工作,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成为所期望的人物。这是一种创造的需要。有自我实现需要的人,似乎在竭尽所能,使自己趋于完美。自我实现意味着充分地、活跃地、忘我地、集中全力全神贯注地体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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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认为,人类价值体系存在两类不同的需要,一类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低级需要和生理需要。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
人都潜藏着这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但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人的需要是从外部得来的满足逐渐向内在得到的满足转化。在高层次的需要充分出现之前,低层次的需要必须得到适当的满足。
马斯洛还认为:在人自我实现的创造性过程中,产生出一种所谓的“高峰体验”的情感,这个时候是人处于最激荡人心的时刻,是人的存在的最高、最完美、最和谐的状态,这时的人具有一种欣喜若狂、如醉如痴、销魂的感觉。
三、保障人权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是警察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职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人权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200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执法人员,在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中负有重要的历史使命,处于保护人权斗争的第一道防线。人性化执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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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有效方法。
(一)人民警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1、人民警察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取决于我国的立法工作,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履行职责,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人民警察担负着国家大量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职责,依法拥有广泛的警察权力,处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前沿,因而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的基本原则,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格,文明审讯和取证,就会极大地促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2、人民警察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党和政府的“窗口”和“门面”,其执法行为和精神面貌如何,不仅关系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威信和形象,而且直接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人民警察在工作当中的人性化执法正是为党和政府树立良好形象,人性化执法的体现就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警察爱民亲民、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其恰恰表明了公安民警人性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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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工作理念。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守在工作岗位上,这种人性化执法的体现同时对于提升党和政府的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减少和消弥社会矛盾和冲突等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3、人性化执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有效手段 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当中,会遇到很多不确定的事情,以至于工作繁忙,在这种情况下,民警们心情烦燥,心里压力大,所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一些不完善的、不妥的,甚至于一些极端暴力的手段来完成工作量,比如审讯当中的刑讯逼供现象等,都说明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当中还是持有那种用暴力手段完成工作的原始想法。在培训学习时,明白人性化执法的真正涵义,但一到实际操作,就还是原来那一套,这种现象在基层公安民警身上多为体现,所以然我们要求民警从内心真正地明白人性化执法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从而也顺应时代的要求,不管是哪一个权力机关和执法者,都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警察的人性化执法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力表现出。
学校的最后一个学期,我被分到我省海南州贵德县公安局河东乡派出所,那里是一个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在这里的调解纠纷问题为民警们的主要工作,它要求民警们使用他们本地的方言及本民族的语言来交流,劝解协商,从而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问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这种平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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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不是再以暴力的手段要求老百姓去做什么、怎么做。同时,在调查取证的工作当中,他们更注重细节,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都做到合法有据,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这种工作态度及表现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安民警的重要职责,而这项职责恰恰体现出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
(二)人民警察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警察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执法活动中更好地依法保护各类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为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适应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 为了做好保障人权的工作,体现人民警察的人性化执法,摆在警察面前的首要任务是要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由于我国长期封建专制统治导致传统文化中人权意识极度缺乏和淡漠,加之新中国建立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公安机关忽视人权观念教育,许多警察特权思想严重,人权意识淡薄,错误地把尊重人权与执法对立起来,与人性化执法理念想抵触,认为人权就会影响执法工作,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和放纵。因而在执法活动中不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粗暴、野蛮执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破坏了法治的尊严和权威。鉴于此,人民警察必须摈弃错误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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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同时也做到了尊重人保障人权,所以公安民警对于通过保障人权来体现人性化执法的问题要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2、建立建全各项执法制度来体现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 近年来,国家通过了很多法律,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规范,以保障公民的人权免遭非法行为的侵害,同时在执行当中,也体现出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要求对人身权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在行政权力对公民权造成侵害的救济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所有这些也同时说明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让人民警察的人性化执法正向一个正常的轨道跨进。
(三)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
作为普通老百姓理应爱戴、拥护、尊敬社会治安的守护神——公安民警,不应该以暴力执法。他们在办理案件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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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我们不清楚在“依法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审查。最近国内发生的几起暴力袭警事件,起因并非是不可调解的大矛盾,仅是非常容易解决的小事情,但却酿成惨案。事出必定有因的,当这些问题出一了,执法人员们是不是把这些袭警的人抓起来或拘留或罚款就行了呢?这显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我们的公安民警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爱护百姓的执法者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戴,古人就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个道理。
1、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特征
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职业道德的一切共性。但是,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内在的规定性,又决定了它具有其他职业道德所不具备的特点。概括地说,公安民警职业道德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政治性。一般的社会道德与政治也是密切相关的,表现为政治变革和道德的发展相互促进,政治制度和道德体系相互影响等。简单地说,我国的公安民警及机关就是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它的行为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代表的是国家形象,所以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二是法规性。一般来讲,职业道德与法律、纪律、各种规章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职业道德具有自觉的性质,它主要对职业者起一种倡导作用,告诉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以何种思想、感情、言行去处理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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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本职工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要求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公安事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三是示范性。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示范性,主要是指公安民警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所起的表率作用,及对其他行业和群众的感染作用。作为公安民警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作为国家的形象代表,时刻要提醒自己,保持良好状态。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都会对他产生一定的影响,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四是自觉性。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体现了强烈的自律精神。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自觉性特征。因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充分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是警察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也是具有感召力的道德,最能赢得公安民警内心的认同和接受,也能化为他们的实际行动。
2、良好的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集中体现
对公安民警行为有约束力的法律、纪律等规范,属于一种他律性的规范,即不论公安民警对这些规范是否真正愿意遵守,也必须照此去做。而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则不然,这属于一种自律性的规范,而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只有被广大公安民警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他们的情感和信念时,才通发挥其人性化的作用。因此,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性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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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集中体现和具体保障。
在我实习的派出所里,民警们虽说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但他们长期在那里工作,并与当地的老百姓相处融洽,自觉积极地投入工作,甚至有时遇到特殊情况,可能会长时间不能回家,都在所里值班,可他们还是会圆满完成工作。这些正是一种职业道德的良好体现,同时为人性化执法提供保障。
这种以公安民警内心自觉作为发挥作用基础的道德规范,离不开广大公安民警良好的作用。良心作为人的一种道德、内省和自制能力,是道德自律性的最集中和最高的表现。良心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促使人们去遵守社会规范。公安民警的职业良心是其言行的“检查官”,法律、纪律、政治等规范,不管公安民警是否有遵守的动机,只要在行为上没有违反就不能去干涉。而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必须有公安民警内心的善良愿望,以及自省自律的良心,才能得以遵守,并发挥其作用。从形式上看,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一种“软件”,作用似乎不大,但实际上,由于它与公安民警的情感、责任心、信念等内在的因素密切相联,因而它一旦被公安民警所接受,就会变成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塑造人格、陶冶情感、净化心灵等方面起到法律、纪律等难以起到的作用。
(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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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法的要求。
严格执法是指公安民警基于公正无私的要求,按照国家宪法、法律、依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一切按法定程序办案,同时体现各种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公安民警要做到严格执法,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必须提高自觉性,充分发扬个人的自律精神。在工作当中,不有一点马虎,不能抱有一种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要正确认识法律的严肃性。第二,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效地运行。第三,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外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化度、经常化。第四,严禁刑讯逼供,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得口供而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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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所以,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主要有:第一,反复、耐心地讲清刑讯逼供的性质和危险。第二,发现问题必须认真严肃查处。第三,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去制伏犯罪。第四,设法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装备问题。总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和基本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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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例规定:“对一
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这些法律规定都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从而也表明了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2、热情服务的要求。
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记得实习刚开始,我是在户籍室进行学习实践,在那里,平时接触的人大部分都是来自农村的,文化水平比较底的老百姓,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你给他讲很多遍,还常有人因为不理解和不信任而大吼大叫,但那里的户籍女民警很耐心的再次讲解,不与老百姓发生正面冲突,她的这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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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一步拉进了警民关系,从而在和谐社会,体现公安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这种人性化执法的手段,有效地推进了公安工作。
在工作中公安民警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刻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地发展。第三,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更好地服务。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给予救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同时,须具备一种见义勇为的奉献精神。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拉进警群关系,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
四、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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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人民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首先,要求每个警察都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只有警察带头遵守法律,才能给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反之,如果警察自己不遵守法律,甚至越权行事,那就会损害了法律的尊言。其次,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警察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保护人权。现在,中国警察自觉保护人权的观念已经逐步树立起来,文明执法已成为主流。再次,警察的执法活动必须公开,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清腐剂”,中国的各级警察机关,都在大力推行各项公开办事的制度,将有关的办事程序张贴布告,公之于众。这种做法不仅方便了公众,而且对警察执法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最后,警察的执法活动必须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对警察执法设臵了五种制约机制:一是在警察机关内部的设立督察机构;二是刑事侦查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会)有权对警察执行活动进行质询;四是新闻媒体经常对警察机关的阴面进行曝光,进行舆论监督;五是当事人对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证明:加强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才能低制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它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警察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本身也是对警察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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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实习的那个派出所里,各种案件处理都很及时,而且在处理案件时运用秘密与公开相结合的手段了解案情,让老百姓明白民警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让公安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且由于本地区纠纷问题较多,所以这种方式可以让老百姓更加知法、懂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用人性化的方式开展公安工作。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时代发展对执法者提出的要求,是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执法规范了,警民关系才会和谐,警察声望才会提高,警察在执法中才能得到群众应有的尊重。
所谓理性,即聪明睿知足以有临。首先要求执法民警着眼于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识大体,顾大局,执法的动机和目的要纯净,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警察职业要求;其次要求执法民警客观、冷静、正确地应对执法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始终头脑清醒,把握好方向,不偏离准则。所谓平和,即宽裕温柔足以有容。首先要求执法民警始终坚持公正的立场,不掺杂过多私人感情,执法中不能先入为主、不能主观臆断;其次准确把握自己的心态,注意调控好自己的情绪,不被现场的各种“噪音”所左右,不能感情用事,激情执法;对于执法中不配合的行为要以柔克刚,不卑不亢,有理有节。所谓文明,即齐庄中正足以有敬。首先指警察素养上表现出的文明,民警要始终做到警容严整、言行文明、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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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得当,讲礼貌,有修养,充分展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职业素养;其次指人性上表现出的人文关怀,对案件中的受害人要关怀关爱,保护隐私,不能冷嘲热讽,雪上加霜,对犯罪嫌疑人要保障其公民权利,尊重其人格。所谓规范,即文理密察足以有别。首先要求民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执法工作中受到人为干扰时能够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徇私枉法;其次要求广大民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臵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必须找准自己的的角色定位,警察再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挥舞着警棍去“管人”的,而应该把自己看作是忠实地执行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人民公仆。就其性质而言,警察机关应定性为维护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关。警察既不能自行制定法律,也不能随便更改法律,更不能任意曲解法律,而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警察的本质就应当是忠诚执法。
结语
如果说法律之“刚”,体现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上,那么,“柔”则指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应当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文翔,体现出道义和感召力来。而这种执法者在认真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照正当程序进行的非歧视的、人道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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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交口称赞和推崇的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的春风已逐渐吹遍人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不乏看到一些好的现象,治安就是去弊取利,从而达到高效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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