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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国有资金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政府主导的招投标

2020-07-11 来源:意榕旅游网
 广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商品房项目不再进行政府主导的招投标 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 冯存有

2016年9月2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改委发出《关于调整我市非国有投资商品房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穗建筑【2016】1746号文)。该文第二条规定:“在我市范围内,非国有资金(包括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无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商品房项目均由建设业主自主决定采取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若建设业主选择进行招投标发包,则不再需要进行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投标情况备案,由建设业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这一重大变化意味着自此以后非国有资金投资商品房建设都不需要进行由政府主导的招投标了,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也可招投标。这是对从2000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来就强制对商品住宅项目进行招投标制度的彻底否定。这是正本清源的大好事,特别是对众多的开发商而言,不仅节约了招投标费用,节约了开发时间,更使得自己投资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能够自己做主,自己话事,避免了进入政府主导的招投标系统后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人员以打招呼方式决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不利后果。这是中央十八大以来转变政府职能,激活市场活力的具体落实措施之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多年来争论不休的“未经招投标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也可以画上句号,戛然而止。

历史沿革: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二、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

经国务院批准颁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自此开始,全国范围所有“商品住宅”都被定性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都必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招投标活动并进行招投标备案,若未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招投标,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被定性为违反政府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部分建设项目因存在阴阳合同,对在政府组织下进行招投标并备案的阳合同定性为有效合同,对未经政府组织的招投标并备案的阴合同定性为无效合同。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成本,这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必经的程序,但对于非国有资金则多次一举,作为商品房开发的建设单位自然会择优录取,控制好成本,政府强行对此进行规范属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不适当行为,应该坚决取消。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另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房的建筑质量,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是公开的,即使不通过招投标方式开发商也自然会选择资质达标,工程质量优良的企业作为承包方,虽然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先决条件,若其资质不适格,建设主管部门对可采取对建设项目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方法控制质量,招投标只是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方式之一。

事实上:自从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开始,商品住宅在广东省范围就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各地地方政府有权核准“商品住宅”不进行招标而直接发包,理由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进行部分调整”。2002年9月16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发出《关

于广东省实施国家招投标法有关商品房招标范围问题的复函》(计办政策【2002】1217号文),该文规定:“同意广东省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中,从发广东省具体情况出发,将列入必须进行招标的商品住宅范围调整为“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微利房”(即不包括“商品住宅”)。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第一款第10项: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没有规定商品住宅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虽然有规定,但国家计委的复函没有公开,各地政府依据不足,自然而然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对“商品住宅”招投标进行严格控制,规定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之一,

现状及发展趋势:住建部于2014年7月1日颁布并正式实施《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该文第五条规定:“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国务院法制办于2014年3月24日正式发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注:已经征求意见)。其中第四条修改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三)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包括“商品住宅”。至此,从法律层面取消“商品住宅”项目为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规定已经为时不远了,广州市自2016年9月20日开始不再进行非国有资金项目商品住宅的招投标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调控应按市场规则,适应市场要求办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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