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本着自愿和效率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委托付款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收款单位及其委托收款项目为(同意的项目请在前面方框内打√,不同意的项目请在前面方框内打×):
□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金□自来水公司水费
□医保局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供电公司电费
二、每月月初,甲方应与委托收款单位针对托收项目、时间、金额等内容进行核实。
三、委托收款单位将与甲方达成一致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送交乙方,乙方收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时,视为甲方同意付款,对“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予以确认,通知银行付款,记入甲方在乙方的分账户。如甲方对收款方提供的托收金额等事项有异议请直接和收款方沟通,由收款方负责解释和更正。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以前所订委托付款协议同时废止。
五、其余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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