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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门面房转让合同书

2020-08-26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门市与货物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于20______年月日前将位于神木县铧山路的陶瓷门面房(面积为180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转让期为20______年月日至20______年月日,租金为每月元(¥:),合计:元整(¥:)。门市交给乙方后,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交纳转让金及该合同约定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向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门市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转让期满后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转让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首付转让费元整(¥:),剩余元整(¥:)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已包括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押金、

  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门市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各种品牌陶瓷,转让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中途收回门市,按乙方不按时交付门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拆迁门市,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门市,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账号:  乙方(签字):

  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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