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面积及状况
出租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年,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止。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经营,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的;
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3、承租方擅自改变或扩大房屋原状及结构的;
4、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交换使用的;
6、承租方拖欠租金达一个月的;
7、影响出租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及管理秩序的;
8、承租方未按时缴纳水、电等费用,影响出租方利益的。
合同期满后一个星期内,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出租方。需延续租赁的,承租方提前一个月与出租方协商,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全)。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年租金为(人民币)万元。
2、承租方应在合同签定生效后日内足额缴纳租金。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支付。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出租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提供出租房屋。
2、委托胜利实验小学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
(二)承租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及水、电等费用;
2、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交换使用;
3、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承租房屋和附属设施的原状。如有违犯,承租方应负责无偿恢复原状;如确属必须时,必
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方可实施。承租方经出租方批准对承租房屋改建、扩建或装饰,其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负;改建或扩建增加的面积,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在承租房屋中的装饰或扩建及新建设施,无偿归出租方;
4、对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并注意安全;
5、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承租方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及人身伤害,均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出租方不负担连带责任;若造成房屋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恢复或赔偿;
6、必须合法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由于违法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7、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外部关系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出租方不负连带责任;
8、在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日常修缮和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9、承租方应遵循出租方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必须按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否则每逾一天,按年租金总额的0.1%交纳违约金。
2、承租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否则每逾一天,按年租金总额的0.1%交纳违约金。
3、承租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交换使用;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或擅自改变或扩大承租房屋原状的,除出租方终止合同外,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按年租金的0.1%交纳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变更或终止
1、签订后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合同,如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须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否则,变更或终止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2、承租方承租的房屋因政策原因必须腾让时,出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租金按实际租期按日收取,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按实际租期按日收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时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两份,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贰份。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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