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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合同

2024-03-19 来源:意榕旅游网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所有权: ((以下简称丙方)

  鉴证方: (以下简称丁方〕

  乙方根据企业兴办发展的需要,甲、丙、丁方为支持乙方企业发展,将甲方享有土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丙方享有土地(林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林业用地永久转让给乙方,经共同协商,现就有关转让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地点及面积:详见附表。 村

  1、林权证编号: 的所属山地,面积为 亩,实测为 亩;

  2、林权证编号: 的所属山地,面积为 亩,实测为 亩;

  以上合计 亩,界址以土地林权证界址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实地测量面积为准)。如实际测量面积比林权证上面积小,则甲方退差价给乙方;如实际测量面积比林权证上面积大,则乙方补差价给甲方。合同签订以后,林地面积按合同所定,不得更改。

  二、 转让时间:长期。

  三、 转让价格:

  该宗地面积 亩,每亩 元,转让金额合计为 元。鉴于该土地已转让出去,资金已分配给农户无法收回,考虑到原受让方已付出资金5万元,经协商,现受让方 公司同意另外付5万元用于处置此矛盾,相应为保障现受让方利益,转让时间为长期。

  四、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转让金额的10%,界址挖清无异议时再支付30%,待甲方将林权证流转给乙方之日再将余款付清。甲、丙、丁方应将所有转让山主户名列成花名册,包含山地面积、金额、林权证编号、户主住址及联系电话等,付款时所有转让山主必须签字或盖章(按印),并将所转让山主身份证复印件与付款花名册一同交给乙方。

  五、甲、丙、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拥有林地之合法、完整、确定之使用权,并未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任何处分,包 括未将该土地出租、抵押,界址清楚;权属清晰,没有任何土地纠纷。

  ②非为已确定为生态公益林。

  2、甲、丙、丁方不得寻求任何理由干扰乙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有义务阻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林地烧荒、放牧、采矿、挖土等任何有损乙方权益的行为.

  3、甲、丙、丁方应配合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站,积极协调对林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护林防火、防盗伐、防盗窃、山林纠纷和林区治安等工一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丙、丁方协助乙方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甲、丙、丁方将转让林地范围内外的必经道路提供给乙方长期无偿使用,确保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交通便利。乙方需要新开或拓宽运输道路时,所开的路或所拓宽的运输道路在甲、丙、丁方辖区范围内的,甲、丙、丁方应负责做好疏导工作,保证该路开通或拓宽。在开路或扩路过程中,涉及到甲方辖区内水田、旱地等土地的,甲、丙、丁方为乙方长期无偿提供土地。

  6、甲、丙、丁方协助办妥转让林地与周边地块的权属及边界确认工作。

  7、在合同经甲、乙、丙、丁各方统一签字后,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8、甲方和丙、丁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农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解决乙方与当地农民的矛盾和其他纠纷,争取上级优惠政策,支持乙方把企业做大做强。

  9、甲方和丙、丁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乙方获得各项税费减免优惠。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受让山地后,享有充分自主权,有权对土地进行各种项目的开发利用,包括养殖、种植、科研、实验、现代农业休闲、旅游设施等一切开发利用,甲、丙、丁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造成损失由损失造成方加倍赔偿。甲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自行处理转让土地内地上附着物(含森林和林水等),逾期视为甲方放弃,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一切权益均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和丙、丁方允许乙方在受让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包含工作办公房、职工住房、水池、水塔、休闲型建筑物等。

  2、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转让土地方及当地农民就业,但就业人员必须服从企业安排,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3、乙方可不需经甲、丙、丁方任何一方同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租赁或部分转、租赁,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等。

  4、乙方可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对土地进行改造或整理,如修建休闲山庄、筑坝、挖池塘、坡地种植物或庄稼等各种活动.

  5、在甲方对本林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到期后,甲方和丙、丁方均同意将本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及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乙方享有,且甲方和丙、丁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若遇土地政策允许,甲、丙、丁方均同意将本转让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乙方享有,并办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且甲、丙、丁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6、合同签订满60天后,转让地内的林木、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水池、建筑物及其他一切财物均归乙方所有。

  七、相关事宜

  1、甲方所受让范围内的外地插花山,乙方已与甲、丙方一次性转让成功并支付了该外地插花山的转让金给甲方,如发生争议、矛盾时,甲方应自行负责补偿解决该插花山,如甲方处理不当,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甲、丙、丁方允许并保障乙方能自由、无偿使用原有道路。

  2、若因国家政策性变动需建基础设施而征购乙方已受让范围内的土地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林地上固定设施的补偿及林木补偿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等一切财物均归乙方所有。

  (2)甲方和丙、丁方应协助乙方与征地单位解决转让金及补偿等问题。

  (3)甲方和丙、丁方应协助乙方做好被征用的受让土地内苗木、设施设备、建筑物、土地等一切财物的赔偿工作。

  (4)在乙方未与征地单位协商好征用的受让土地内的经济作物、地上附着物、土地、固定设施、设备、建筑物等一切财物的赔偿工作前,甲方和丙、丁方均不得与征用土地的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否则视为违约、无效。(5)如果被国家征用林地面积较大而严重影响乙方规模效益,甲方和丙、丁方需在其管辖范围再转让林地给乙方。

  八、其他

  1、本协议自共同签章(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相关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丙方: 乙方: 丁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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