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皖美装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双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一、室内装饰设计项目地点:池州西祠胡同
二、项目类型:茶楼
三、乙方接受委托书后,应随即进行现场勘测,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做以下设计事项:
1.提出设计平面规划方案图(平面布局图)
2.平面规划确定后,跟业主沟通后提出设计方案概念图(参考图片及概念图纸)。
3.在设计方案确定后,绘制施工图及效果图。(平面地花,天花,水电定位图,立面图,部分透视效果图)
4.供给工程施工需要的详图。
5.施工时,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参照甲方意见进行修改,以不违反合同规定为原则,在协商基础上达到双方满意。
四、总设计费计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48000) 元。按60元每平方米给付。
五、设计费付款方式:
1.签约时,付贰万元整( ¥20xx0);
2.余款贰万捌仟元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付清;若施工设计图已完成,而工程非因设计原因未能进行时,则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平面配置及初步设计图应于签约后 个工作日交付,全部施工设计图应于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完成(即应于 月 日交图)。
七、甲方有特殊情况,必须终止设计的进行,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付乙方接到通知时已完成部分设计的费用。标准按本合同第五条。
八、乙方为本合同所设计的图纸保有版权,只供甲方作为本合同书指定地点施工专用,不得转让出版或作其他用途。若乙方有本合同施工以外其他用途,应预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九、除有第七条的情况发生外,甲方不得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否则乙方凭证明文件,通知甲方解除委托合同,没收已收的设计费用,甲方向乙方赔偿毁约的费用。
十、甲方在初步设计批准后,不得再以设计内容不满意为由,拒绝付设计费,双方应以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为双方同意签订,双方不得以其他文件提出对合同书作其他解释。本委托合同书中如某一项经双方协商同意无效时,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实施。
十二、双方就本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有所争议时,经双方同意可请所在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调解。甲、乙双方均应服从所作的调解,切实执行,调解费用由双方分担。如调解不成,甲、乙双方同意由当地经济法院为仲裁法院。
十三、甲、乙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下列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
乙方: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豪丰装饰城二期三楼皖美装饰有限公司
传真:0566-2628678 邮箱: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十五、本委托合同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池州皖美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池州市站前区豪丰国际装饰城 代表人: 代表人:江胜友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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