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以下设备达成协议:
一、设备的使用地点:梅河口
工程内容:
二、租赁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 沃尔沃EC210BC挖掘机壹台,机手一名;
机手工资:壹万元整,甲方承担。
租赁金额:五万元整月(50.000元月)
三、设备的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机械只享受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对设备的转租权。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四、甲方的基本责任:
1、提供良好的设备和操作机手。
2、甲方机手应该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3、甲方机手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
4、如甲方不听从乙方人员的安排,乙方有权解除所属合同。
5、合同履行期间,机械的附属油、维修、零配件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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