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地址) 电话:_______
乙方(质权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地址) 电话:_______
丙方(监管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地址) 电话:_______
因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 与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主合同押权人签定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保证合同》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的保证担保。
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质押权人提供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与质,约定由质押保证金额为了确保、《担保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 自己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本合同项下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2.1.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
2.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出质权利
3.1.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指定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详见《股票质押清单》。
3.2.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权利约定的价值,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四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4.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___年
___月___日前由甲方交付乙方保管。乙方验收后向甲方出具收据。
4.2被保证人履行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甲方。
第五条 委托管理
5.1. 甲方、乙方委托丙方对《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的证券和资金进行管理,甲方单独设置证券交易密码,乙方单独设置资金密码。
5.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办理以下业务:
5.2.1.办理证券的转托管;
5.2.2.办理T+0银证转款业务;
5.2.3.在被保证人履行其全部义务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中提取资金或转帐。
5.2.4.上海账户的登记、撤销指定交易。
5.3.甲方承诺:在《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中的证券市值及资金的价值总额低于人民币万_______________元时,甲方不再享有该资金账户中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易权利和所有权,乙方自动取得上述交易权和所有权。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 1.若被保证人未能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履行保证义务,代被保证人偿还贷款后,甲方不再享有《股票质押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易权和所有权,乙方自动取得该资金账户中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由乙方自行或委托丙方卖出证券,所得款项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由丙方以支票方式优先向乙方支付乙方代被保证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有剩余,则归还甲方。
6.2.出现6. 条中乙方出售证券的情况的,丙方须协助乙方尽可能以有利条件卖出证券以保护乙方及甲方的权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 1.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实现质权的全部费用。
7.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7.3.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7.4.自然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7.4. 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4.2.质押权利发生权属争议;
7.4.3.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7.5.法人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7.5.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7.5.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5.3.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5.4.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7.5.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6.被保证人提前偿清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7.7.有义务配合甲方、乙方对《股票质押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的监管及乙方质权的实现。
7.8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应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 1.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
8. 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8.2.1.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8.3.代被保证人偿还贷款后,乙方有权取得《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中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丙方卖出证券,所得款项及该账户中的资金,乙方有权优先受偿。
8.4.质押期间《股票质押清单》上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的价值总额低于________时,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丙方卖出证券,所得款项及该账户中的资金,向法定机关提存。
8.5.乙方依据8.3条或8.4条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8.6.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应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9. 1.每周为乙方出具出质证券的对帐单。
9.2《股票质押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的价值总额即将低于________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价值总额即将低于__________时,按本合同6. 条、8.3条、8.4条及其他的有关约定,将证券卖出。
9.3.在被保证人履行其全部义务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甲方以任何形式从《股票质押清单》上的帐号中提取资金或转帐。
9.4.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应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10.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 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1.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1.3.《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1.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1.5.如甲方未按7.4.3条或7.5.5条的规定通知乙方的,乙方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 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3. 1.《质押权利清单》中的资金账户上的证券市值和资金的价值总额即将低于____________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以保持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13.1.1 向资金账户存入一定资金;
13.1 .2.提前清偿部分贷款:
13.2.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将《股票质押清单》上的帐号注销、分立、合并、更改。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向丙方申请进行上述行为的,丙方有权且必须予以拒绝。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丙方(公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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