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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安个人服务合同

2023-07-31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企业需要,向乙方租用客运包车,由乙方提供车辆和司机接送甲方员工上、下班,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包车租赁有关事宜,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承运人要求

  乙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营运资质和相应设备、设施、人员等条件。

  第二条承运车辆

  乙方向甲方提供 (厂牌车辆类型等级) 辆厂包车,车号为 ,载客数 座,车辆每日运行圈次为 圈。

  车辆附属设施配制要求。

  甲方需要增加使用其他车辆的,乙方应尽力配合,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包车期限

  包车期限为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司机人员配备

  1、乙方应指定 名身体健康并持有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的司机驾驶车辆。

  2、乙方应将司机详细情况列表交甲方,须经甲方认可。

  3、乙方需调整司机人员或调整司机对应车辆安排的,应提前 日告知甲方,并提供调整后的司机详细情况。

  4、乙方司机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同时保证工作期间服装统一、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熟练的驾驶技术,灵活地处理车辆故障及交通紧急事故的能力。

  5、乙方应定期对司机进行交通安全、车辆卫生、服务态度、文明用语等相关服务要求进行教育和检查。甲方管理人员会同乙方定期对乙方司机进行评价,对多次遭甲方乘车员工投诉且评价不合格的司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要求后立即更换该司机,并不得再行任用该司机为甲方服务。

  第五条 车辆状况要求和检验

  1、承运车辆必须具有完备的商业保险,其中必须包含承运人责任险等强制性保险。

  2、乙方应在车辆交付承运前向甲方提供车辆状况全部资料,甲方有权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

  3、为保证车辆正常、安全行驶,乙方应按照车辆保养维护规定进行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保证车辆及附属设施、设备性能完好,甲方有权对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进行不定期抽查。

  4、承运车辆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乙方应立即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车辆,经甲方同意的,可更换其它同等车辆。

  第六条 承运工作要求

  1、甲方应在车辆交付承运前日向乙方提供运行线路、站点和运行时间列表,经乙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严格按照列表安排运行。甲方运行方案有变更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经双方管理人员确认后调整运行。

  2、甲方需要临时安排车次的,应提前日(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告知甲方是否接受。乙方接受临时通知的,应按本合同各条款要求提供承运服务并承担与正常车次相同的责任。

  3、乙方车辆应提前 分钟到达本次线路班车的起始站点并做好例行车辆检查工作,以保证本次线路班车安全、准时的发车和到达终点。当因发生道路交通堵塞影响到班车无法准时到达甲方公司时,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严格按照既定线路时间表停靠每个站点,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迟到超过分钟。

  5、乙方在接送甲方员工上、下班时,不得搭载任何非甲方公司的人员或物品,乙方员工也不得带无关人员乘坐班车。

  6、空调要求

  乙方车辆应在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或车外温度超过 ℃时启动制冷空调。每年 月 日至第二年 月 日期间或车外温度低于 ℃时启动制暖空调。

  7、乙方车辆于营运间歇时间内必须整齐停放于甲方指定停车位置。

  第七条中途故障、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

  承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车辆故障的,乙方司机应及时修复。

  如因故障严重无法立即修复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无法运行的,乙方应立即指派备用车辆载运甲方员工,因此造成到达延误的,应通知甲方。

  第八条 乘车要求

  甲方乘车员工必须提前 分钟到达乘车点,因甲方员工迟到而未能坐上班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安排乘车员工不应超过承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甲方员工应文明、有序乘车,不得干扰乙方司机的驾驶。

  第九条 包车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包车费用按每天 圈进行结算,每圈元人民币。

  2、包车费用与油价挂钩,以年月日油价为基准,油价每上、下浮动达 %,则单次班车价格相应上、下浮动 元。

  3、甲方按每月实际用车次数计算包车费用,于次月 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甲方以本条第1项规定的基准单价为依据计算支付每月包车费用,因油价浮动所发生的班车价格浮动在每一合同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由双方核准结算调整。

  5、因车辆运营产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有关税收和乙方司机工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处理

  1、乙方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处理,造成甲方乘车员工伤亡的,甲方协同处理伤亡救治事宜。

  2、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致车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负责。

  3、乙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致甲方乘车员工或物品发生损害的,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4、因车外第三人侵权导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不影响乙方对甲方乘车员工或物品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定标准和物品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甲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建立违规通报制度,乙方发生本条第2项违规情形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违规通报。乙方在一个自然月度内被通报达次以上或累计通报达 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违规情形:

  (1)乙方未按甲方规定或已接受的临时通知安排车辆。

  (2)乙方车辆无特殊原因迟到或提前超过 分钟而未能全载甲方员工或弃置甲方员工的。

  (3)乙方在行车过程中搭载甲方乘车员工及物品以外的人员或物品的。

  (4)乙方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约定开启空调的。

  (5)乙方存在违反车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乙方车辆在运行线路上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的。

  (7)乙方司机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8)乙方车辆的车辆状况、附属设备设施状况、保险状况等不符合约定。

  3、乙方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乙方司机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发生其它事故,造成甲方乘车员工人身伤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甲方逾期支付包车费用达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发生违规通报情形或其他情形达 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2、因乙方原因致承运车辆未能按时送载甲方乘车员工的,乙方承担甲方员工采用其他途径上、下班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不高于出租车标准)。

  3、甲方逾期支付包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应按终止前 月包车费用标准支付违约金。终止前不足 月的,按实际费用折算 月。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因严重交通堵塞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承运班车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 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约的,应提前 月提出,另行协商续签事宜。

  3、行车线路、停靠站点、车次列表是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条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补充事项。

  如本合同仍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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