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皖政秘〔1999〕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合肥的市南郊,东以始信路、耕耘路、清潭路为界,西至合安公路、石门路、高压走廊、锦绣大道、合安公路,南至紫蓬路,北至繁华大道、明珠广场,规划范围总用地985平方公里。
三、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合肥的市经济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合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三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