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一、为搞活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土地山林租赁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
二、承租经营土地山林地点:转包(租赁)山林的状况:合计转包(租赁)面积(大写):亩。
三、承租经营经营方式:以当地林业部门提供的地界图(红线图)为准,其中包含地界内的山林、树木、河流、山塘、水库、道路、景观等,由乙方承租并以自主经营方式进行开发经营。其中,生产农田、斜岭、竹及老屋址不包含在本合同内,如需征用,需和甲方另行商议确定。
四、山林土地(租赁)期间,由于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征收本合同内的山林土地相关地段,乙方应无条件让出该地段经营权,该地段的征收所得归甲方所有;该地段上的.建设项目征收所得归乙方所有。
五、甲方的人造竹木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甲方进行砍伐,乙方不得进行无理阻挠。甲方可以砍伐香菇、木耳种植所用木材(个体自由山的山林)。承租方(乙方)经营规定范围:以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种养植为主题的项目开发经营。乙方应在十年内开发经营,如果不开发经营而进行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六、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山林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a、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b、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八、转包(租赁)期内,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费用,并且所承包山岭上的树木等经营成果无偿收归甲方所有。
九、承租金及承租金支付方式:每亩每年元;合同签订并生效三日内五十年承租金,共计万元,由乙方一次性结清给甲方。
十、承租经营年期:共五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方收回乙方承租经营权,场内不动产乙方无偿移交给甲方;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有优先权,承租费标准按当时市场情况甲乙双方再行商定;乙方承租期内可以转让承租经营权。
十一、甲方和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提供地界图(红线图)、林权证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测定的面积数据以及有80%以上村民签字同意出租经营该土地山林证明文书,并按要求办理完善政府备案报批手续。
2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因项目开发和经营管理需要动土或砍伐部分山林竹木新建房屋、道路和相关设施等申请要求,应给予支持,并负责向上级办理报批手续;有关部门收取的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山林竹木由甲方砍伐,并归甲方所有。
3、甲方保证乙方拥有自主开发经营权,所有开发经营活动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和合同规定要求,甲方不得干涉阻挠;甲方应着力保持生态、水土和植被原貌,对恶性破坏行为以及干扰乙方正常开发和经营活动的人和事应坚决予以制止,并妥善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乙方:
1、乙方保证从事以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种养植为主题的项目开发经营;不破坏生态、不从事污染生态环境经营活动,村民生活用水水源不得破坏,应加以保护,项目开发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性质。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根据项目发展需要适当安排当地村民就业。
4、乙方以独立承包经营方式进行自主经营,期间所有投资、收益和盈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a、向申请仲裁,b、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承包山林村民同意签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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