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排楼村五组村民
乙方:通山政华家庭农场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合理促进地方资源,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所在地唐山水田田地的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转让面积和四至
该地的总面积约11.36亩。东边到山脚下,南面到旱地,西边至小水沟,北边到106国道。
二、租金和付款方式
该田地每亩每年租金168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交20xx年度的租金,以后每年12月30日前交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三、租赁年限
该田地转让年限为20xx年,自20xx年元月1日起至2034年12月30日止。
四、田地用途
乙方所租用田地只能依法依规从事农林种、养殖业等,不得擅自改变田地用途。
五、乙方在开发期间,普通技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民工。
六、经营管理权限
在本合同范畴内的经营、管理权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借口进行侵犯。
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在租用期内可以自主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双方责任
甲方在界内如甲方与乙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县政府收储,责任土地补偿归甲方,地面附属物补偿归乙方。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发生,甲乙双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变更。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而另一方不愿意协商的,任何乙方均可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证单位:
20xx年1元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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