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租赁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重庆柴火鸡旁洗车场地,租赁给乙方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场地租赁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重庆柴火鸡旁洗车场地自 年 月 日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至拆迁为止。月租金为元,按支付,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场地租金三年不变。定期缴纳租金及本协议约定的水电费等相关经营费用。
二、在租赁后门面现有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接收该场地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三、约定事项: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及时交付场地门面。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洗车场及约定的全部洗车工具移交给乙方,该洗车场乙方开始经营,所得收入归乙方所有。
3、该洗车场于20xx年2月10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的事宜由甲方负责。该洗车场于20xx年2月10日以后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有关的事宜乙方负责。
4、乙方享有对该洗车场的转让权,如甲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本协议,则需向乙方赔偿转让费、装修费(费用协商解决),如遇国家征地拆迁除外。
四、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下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装修、经营的赔偿金归甲乙双方平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凭证,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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