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协议双方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转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电话:
第二章 协议标的及其转让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 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第四条 转让基准日:双方同意以 年 月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在该基准日之前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在该基准日后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章 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美元、港币) 万元。(如属无偿转让亦需明确)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在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后 天内支付。
第四章 协议双方承诺及声明
第七条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之批准、授权,并已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或可能给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已经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说明或记载,否则不利之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九条 甲方保证所持有 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股权纠纷。
第五章 履约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在这些手续完成之后,乙方能够合法拥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全部股权,并可对抗任何第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付的转让款及利息,并向甲方收取人民币 万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 ‰ 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转让款不予退还。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 解决。
第七章 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珠海市签订。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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