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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担保合同范文汇总

2020-05-07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为了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个人/企业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凭证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抵押人是单位的,其在主管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应当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除了及于抵押物本身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期限

  义务日期届满之后的二年。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何种情况,影响本合同的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借款人)、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权人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完整,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超过所担保

  5日,抵押物由抵押人向 保险公司投保险,保险期限为 ,投保的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作现价值,保险应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保险单不得附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合同生效后3日内,抵押人应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若抵押人未能按照前款投保或续保,抵押权人可以不必征得抵押人同意而直接投保、续保、代为交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抵押人应当在抵

  押权人投保、续保、代为交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后的3日内给予全额偿付,逾期偿付的,抵押人还应向抵押权人支付每日1%的滞纳金。

  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或交付的款项。 第十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关资料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并由抵押人承担全部费用。物登记手续后,应当于3日内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抵押权实现

  双方确认,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担保的债权,抵押人承诺无条件、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应当向抵押权人承担 (二)违约责任

  1万元违约金。

  2 万元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四条 权利保留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照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应视为

  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为本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如抵押权人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如押人不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担保责任,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债权人(签章):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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