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以上价格随行就市变动,以周边城市、区价格及行业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
1、车运:乙方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24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旺季不小于48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不视为违约。
2、其他情况:提交特殊品种计划时,乙方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15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通用硅酸盐水泥按照GB175-20xx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免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若因乙方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提供每车每批水泥的质保书、合格证以及28天的强度报告。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散装水泥以甲方的过磅单为准(乙方有权随机抽样过磅,若抽样车辆过磅重量低于甲方过磅单上的重量,则当月所有供货车辆每车过磅质量以下公式计算:当月每车结算重量=该车在甲方过磅单上重量*误差系数(系数取当月所有抽样车辆误差系数的最小值),某车误差系数=乙方实际抽样该车的过磅值/该车在甲方过磅单上的重量。
2、袋装以乙方现场点货为准。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甲方承运并交货于乙方工地现场指定位置,下车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
第七条 验收方式
按照国家水泥质量标准GB175—20xx规定,水泥质量的验收以甲方同编号的水泥质检报告为验收依据,并委托甲方抽样、签封、保存,如乙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向甲方提出,并由双方将水泥封存样送重庆市水泥质检中心检验仲裁。否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 对账
甲方需在每月25日到乙方材料部对本月货款进行对账确认,否则将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对账单上的数量及金额。
第九条 结算方式
每月25日对账完毕后,次月5-10日前乙方付上月货款的90%,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尾款。
第十条 发票的开具
甲方每三月提供给乙方足额的普通发票,乙方应在甲方开具发票前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若单位名称有变化时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当买卖双方有其中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即视为违约,经一方催告对方,仍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期限足额付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买卖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辖区内职能部门及道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重要约定
1、乙方在使用甲方产品时,不能采购其它厂家生产的水泥,否则产生的一切质量责任及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金。
2、乙方在使用甲方的产品期间若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20xx年 6月30日至工程使用完毕。
第十六条 合同版本及份数
1、本合同以书面打印的内容为有效版本;本合同中除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以外,手写的内容均为无效条款,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条不允许改动,否则本合同为无效合同,对签约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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