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职责,在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中责任重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为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现作如下承诺:
1、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2、不向当事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3、不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为个人装修房子、购买商品、子女上学等各种出资;
5、不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送的“红白礼”;
6、严格遵守“禁酒令”,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
7、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业务;
8、不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审理意见;
9、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为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10、不参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影响法院形象的各种活动;
11、不隐瞒、伪造证据;
12、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13、不泄露审判秘密;
14、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公款;
15、不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6、不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7、不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组织人事工作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18、不利用办案职权乱收费、乱拉赞助、与中介机构分成、挪用坐支或截留私分诉讼费或涉案款物;
19、不参与任何方式的赌博活动;
20、不违反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有关党政纪律及法律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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