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机具的品名、数量、质量
品名: 规格: 数量: 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工程完工止,按实计算。
第三条 租金及运费
租金收取: 机械进退场运输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具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机具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机具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机具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机具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机具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合格质量、数量的租赁机具,每逾期1天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金 元。
2.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或逾期不归还租赁机具,每逾期1天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金 元。
3.承租方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机具变卖、抵押等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机具,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偿付违约金 元。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及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