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汉族,1935年02月10日生,住个旧市金湖东路云锡新村34幢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02100638、
甲方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次女。
甲方之二与原配(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已故)。
甲方与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男、1921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与丙方达成赡养老人与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与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与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与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与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与生活费用)。
2、甲方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与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与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一切收入归乙方,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与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与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与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XX社区居委会
20xx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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