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受托人: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实施项目。双方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委托受托人实施项目。
二.委托方的责任:
1.为受托人完成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2.提供项目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受托人。
4.未经双方同意,合同价格不得无故变更。
5.受托人不得受委托从事非法委托事项。
6.由其他受托人履行的义务。
三.受托人的责任:
1.在委托方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项目的具体实施。
2.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项目保密。
3.项目的实验结果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标准交付。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允许违反合同约定,遵守项目履行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5.承担从合同价格中获得的相关税费。
6.对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材料及相关人员人身伤害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受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同意该项目的服务费为人民币10000元,在项目竣工并经委托方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委托方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环境或项目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由委托方承担后果。
2.因受托人的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受托人应当承担后果,并赔偿委托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受委托方应按照进度实施项目实施计划,如因无故拖延或能力不足而无法完成,应承担后果并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
4.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对工程竣工质量有争议,应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七.其他:
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一式两份,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托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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